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38號
TCDV,110,家繼訴,38,202206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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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
原 告 方子珵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李美英
李信正
方國榮
方美珍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蔣瑞安律師
被 告 李琴

李世龍
李秀美
李美珠
李美華
黃蕭市
黃伙明
黃建利
陳志毓
陳冠文
陳冠霖
黃惠珠
黃許未


黃信隆
黃常鑫
黃三郎


黃朝平
李郁芙
黃翠娟
李宜潔
李韋霆
李冠鋐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國香
被 告 張瑞芳
張坤
張秀珍
張秀枝
張秀雯
張俊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辰湘(更名張鈺靜)

參 加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
),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1台中市○區○○段00地號 (權利範圍79/10000)之記載,均應予更正為台中市○區○○段0 0地號(權利範圍134/1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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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