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08號
原 告 桂立中
訴訟代理人 方志航
被 告 王耀鼎
訴訟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於10日內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一)神岡標案、北屯標案究為合夥抑或合資關係?(二)原告就神岡標案、北屯標案之工程,合夥或合資關係相對人 究係被告抑或爵鼎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下稱爵鼎公司) ?
(三)神岡標案、北屯標案之承攬人均為爵鼎公司,對於合夥或合 資關係契約相對人之認定有無影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