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09年度,43號
TCDV,109,家財訴,43,2022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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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4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簡丁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就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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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