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7號
原 告 楊武東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被 告 楊介鑾
楊介正
楊介忠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複代理人 賴揚名律師
被 告 楊介臣
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心印律師
被 告 楊凱傑
楊淑芳
楊欣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六)部分刪除,(七)之記載應更正為(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