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照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就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6,991元,如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陳照炘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即被告陳照忠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81, 58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 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6,991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