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909號
TCDV,108,訴,3909,20220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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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09號
上 訴 人 吳極晟
訴訟代理人 吳蕭秀品
被 上訴 人 晴耕雨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昶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 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定, 故提起上訴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2385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 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未能補繳裁判費,有收費 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上訴人 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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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