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騰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
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9萬5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
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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