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75號
TCDV,106,家訴,75,202206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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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75號
原 告 賴董倚(即賴榮桂之承受訴訟人)

賴廷彰(即賴榮桂之承受訴訟人)

賴淑慧(即賴榮桂之承受訴訟人)

賴淑治(即賴榮桂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被 告 林岱希林敏正之繼承人

陳妍吟林麗霞之繼承人

羅吉松羅玉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由林岱希為被告林敏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本件命由陳妍吟為被告林麗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本件命由羅吉松為被告羅玉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 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林懋陽之遺產,被告林敏正林麗霞羅玉情分別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8年5月23日、 110年6月12日、110年4月8日死亡,其中被告林敏正關於原 判決所分割遺產部分,其繼承人林岱希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完畢;被告林麗霞關於原判決所分割遺產部分,其繼承人陳 妍吟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被告羅玉情關於原判決所分 割遺產部分,其繼承人羅吉松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等情 ,有其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 根據上述說明,原告聲明命由林岱希陳妍吟羅吉松分別 就被告林敏正林麗霞羅玉情部分承受訴訟,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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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