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黃○蓉(姓名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孟秀律師
張廷睿律師
被 告 何聰樂 (地址詳卷)
廖○恩(姓名地址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炤(姓名地址詳卷)
劉○明(姓名地址詳卷)
被 告 臺中市體育總會柔道委員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魏耀亮
被 告 臺中市體育總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清照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01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