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702號
TCDM,111,訴,702,202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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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乃方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396號、111年度偵字第10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凃乃方及所屬傾倒廢棄物集團成員均明 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 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為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而其 與陳楷諺黃育騰(均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33878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274 號判決,尚未確定,下稱另案)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 阿偉」之成年人並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 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依法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 行為,竟共同基於非法清除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不詳成員駕 駛自小客車進行勘查,先鎖定中華民國所有,由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管理之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作為傾倒地點,被告凃乃方以無線電通知傾倒廢棄物之車輛 到場傾倒廢棄物,並聯繫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人負責挖 掘本案土地供堆置廢棄物,亦負責招募他人於本案土地指揮 交通、收受入場費用等事宜,約定每進1臺曳引車可取得介 紹費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每臺曳引車可收取2萬元之 報酬;陳楷諺則負責依被告凃乃方之指示,擔任負責手持無 線電,指揮現場清除廢棄物之曳引車進出本案土地之工作, 可與被告凃乃方平分報酬。黃育騰則自綽號「阿偉」處聽聞 消息後前往本案土地清除廢棄物之曳引車司機。被告凃乃方 先委請2名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人,分別於民國110年10 月18日晚間11時13分許駕駛拖板車載運挖土機或於同日晚間 11時29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工作人員至本案土地,由真 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人駕駛挖土機挖掘出供堆置廢棄物之 坑洞後,於同日晚間11時35分起至翌日(19日)凌晨0時44 、45分止,3名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曳引車司機先後駕 駛曳引車傾倒堆置一般事業廢棄物,陳楷諺及其他真實姓名



及年籍均不詳之工作人員亦陸續抵達本案土地。黃育騰於11 0年10月16日經綽號「阿偉」告知而獲悉本案土地可供傾倒 廢棄物後,遂於同年月18日下午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曳引車(附掛子車57-DP),至臺北市內湖區某回收廠 ,載運營建廢棄物(含廢塑膠、廢紙、廢木材磚、混凝土塊 )等一般事業廢棄物(約41立方公尺),並收取報酬2萬500 0元。嗣於同年月18日晚上11時許在國道3號龍井交流道附近 ,黃育騰駕駛前揭曳引車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曳引車 (附掛子車30-MH)之綽號「阿偉」會合後,由綽號「阿偉 」駕駛上開曳引車行駛在前,引導黃育騰駕駛前揭曳引車前 往本案土地,而於翌日(19日)凌晨1時2分許先後抵達本案 土地,分別傾倒一般事業廢棄物各1車次,各給付陳楷諺500 0元,並聽從陳楷諺指揮準備駕車離開現場,而以上開方式 非法從事廢棄物之清除。嗣110年10月19日凌晨1時30分許, 於綽號「阿偉」依照陳楷諺指揮,駕駛前開曳引車於下坡處 轉彎完成之際,員警旋即上前並逮捕陳楷諺黃育騰(綽號 「阿偉」、挖土機司機及現場工作人員則趁隙逃逸),並扣 得被告凃乃方所有之無線電1支、具有事實上處分權之挖土 機1臺、車牌號碼000-0000號曳引車(附掛子車30-MH)1輛、另 案被告黃昱騰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曳引車(附掛子車57- DP)1輛、另案被告黃昱騰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1支 、車牌號碼000-0000號曳引車行車記錄器記憶卡1片、另案被告陳 楷諺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1支、IPhone 廠牌手機(IM EI:000000000000000)1支。經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人員 確認本案土地遭堆置傾倒共120立方公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 ,而悉上情。因認被告凃乃方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 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同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凃乃方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然被告業於111年5月2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1紙附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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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