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382號
TCDM,111,訴,382,2022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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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敦德


張素雯


黃堉


黃羽琳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21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吳志明因受被告黃敦德委託施作工程 ,而與被告黃敦德發生工程款糾紛,而夥同告訴人沈莉雪劉章吉傅翊竣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滷蛋」之成年 人等人一同前往被告黃敦德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 住處尋釁。告訴人吳志明沈莉雪劉章吉傅翊竣於109 年10月23日晚間7時40分許,至被告黃敦德之上開住處後, 持撿拾取得之鐵製手電筒、酒瓶等物及徒手毆打被告黃敦德 ;被告張素雯黃敦德之妻、黃堉程即黃敦德之子及黃羽琳黃敦德之女等人見狀,即與被告黃敦德共同基於傷害之犯 意聯絡,在上址騎樓處,與告訴人吳志明扭打;被告黃羽琳 亦承前開傷害犯意,毆打告訴人沈莉雪,並與渠推擠、拉扯 。告訴人吳志明因此受有頭部挫傷、頸部挫傷、胸部挫傷、 右側腕部挫傷及左側膝部挫傷等傷害;沈莉雪因此受有左臉 頰擦、挫傷、左胸壁挫傷、兩上肢瘀青、右膝擦傷、左腰及 臂部瘀青等傷害(吳志明沈莉雪劉章吉傅翊竣所涉犯 行,另行審結)。因認被告黃敦德張素雯黃堉程及黃羽 琳,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黃敦德張素雯黃堉程及黃羽琳 (下稱被告四人)所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刑法 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四人與告訴人吳志明沈莉雪成立調解,雙方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1年3月23 日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結果報告書、訊問筆錄、本院調解程 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紙(見本院卷第122頁至第123 頁、第129頁至第137頁)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 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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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