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8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胡學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084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二、經查:本件已由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以110年度金訴字 第1084號判決判處被告胡學文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經被 告提起上訴,並於111年6月16日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407號承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已 非本院羈押之人犯,本院自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被告聲 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江健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