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881號
TCDM,111,聲,1881,202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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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8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梅竣翔




選任辯護人 何俊龍律師
張家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10年度重訴字第1772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已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判決在案,聲請 人即被告梅竣翔已於偵查中及審理時對所犯情節詳實陳述, 且本案既已查扣相關證物資料,被告應無滅證、偽造、變造 或勾串共犯之必要或可能。再者,被告有固定住居所,獨自 扶養1名年幼子女、高齡90歲之祖母及年近60之父母,被告 母親更於111年4月底進行手術完畢需照料,被告實無逃亡之 虞。另本案其他被告同樣涉犯強盜擄人勒贖罪,卻均獲具保 處分免予羈押,顯見以被告涉犯重罪有逃亡之虞而延長羈押 有違比例原則,請求給予具保停止羈押,以保障人權云云。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羈押 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及 真實,暨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羈押 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均屬事 實認定之問題,法院應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 客觀情事觀察,法院准許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並無濫 用其權限及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又 據以判斷羈押之要件,並不以嚴格證明為必要,其以自由證 明,即為充足(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01號、101年度 台抗字第494號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次按被告有無繼 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 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如以其 他原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應否准許,事實審法院自有認 定裁量之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38號裁定意旨可資



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 32條第2項第3款之強盜擄人勒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7條第4項之持有非制式手槍及同法第12條第4項之持有具殺 傷力之子彈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自11 0年10月1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復經本院 於110年12月27日裁定被告自111年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再經本院於111年2月24日裁定被告 自111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依現階段訴訟程序而予以 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又經本院於111年4月27日裁定 被告自111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經本院於111年6月27 日裁定被告自111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㈡查被告本案所涉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3款之強盜擄人勒贖、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持有非制式手槍及同法第12 條第4項之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犯行,業經本院於111年5月3 1日判處罪刑在案,足認被告前揭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被告 所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而所犯強盜擄人勒贖罪更係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 罪,重罪誘發逃亡之機率甚高,而被告梅竣翔正值青壯年, 並無阻礙逃亡之疾病等消極因素,從而,根據重罪本質及趨 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常伴有逃亡之高 度可能,以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判斷,應認已達超過百分 之50之可能性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仍具備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且本案尚未確定 ,被告已提出上訴,為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實有繼續羈押必要。至被告前開所陳之家庭狀況,容與執 行羈押係為確保審判與執行程序有效進行之程序上考量迥異 ,難據為判斷被告有無羈押理由及必要之根據;又共同被告 間涉案情節輕重等情狀,本即有別,法院自得依情形為是否 准予具保之不同處理。是上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不 影響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均仍存在, 且不能因具保或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作為而使之消 滅,而被告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之情形,聲請 人即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王怡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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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