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景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景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楊景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及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民 國108年6月1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 正署111年5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6540號函及所附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 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