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景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
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景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景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