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036號
TCDM,111,聲,1036,2022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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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麗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麗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麗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判決書各 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 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 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 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 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經 本院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就本案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具狀 陳述意見,上開函文於111年4月8日補充送達受刑人,受刑 人逾期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參 ,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 節所量定之刑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 號1、2所示之罪刑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



予扣除之問題,與定應執行刑無涉,併此敘明。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第8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自由 傷害 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06/03/12 106/03/12 108/03/1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126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12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435號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353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353號 109年度易字第2364號 判決日期 108/06/25 108/06/25 111/01/13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353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353號 109年度易字第236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06/25 108/06/25 111/03/0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116號(編號1、2應執行8月,已執畢)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116號(編號1、2應執行8月,已執畢)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4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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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