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1年度,100號
TCDM,111,簡附民,100,2022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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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柯庭靚
被 告 羅暐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19號(原110年度金訴字第104
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柯庭靚聲明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關於被告羅暐晟部分 所載。
二、被告羅暐晟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二、查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19號(原110年度金訴字第1042號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被告為范紀陽,並無被告羅暐晟,而 依原告所附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羅暐晟之刑事 案件應係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從而,原告就被告羅暐 晟部分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屬無據,揆諸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為不合法,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 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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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