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謝榮亮
被 告 何天生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王楫豐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5條第1項及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世誠
法 官 黃龍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