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619號
TCDM,111,簡,619,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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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6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佩宜


選任辯護人 林吟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
7046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5033號),本院受理後(
111年度易字第433號),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鄒佩宜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鄒佩宜自民國109年1月2日起至同年月6月30日止,任職於垣 暻企業社,負責簡易會計工作,並在臺中市○○區○○街000號 上班。垣暻企業社因參與如附表所示之機關、學校之投標案 ,而開立如附表所示之匯票,嗣未順利得標,各匯票以郵寄 或通知人員領回之方式退回垣暻企業社。詎鄒佩宜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 兌領時間前之不詳時間,以不詳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 匯票,再持之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臺中黎明郵局(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佯以有權代 領,在匯票背面代領人姓名處,簽署自己姓名,交予郵局服 務人員兌領現金,致郵局服務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其為合法 代領人,而將各該匯票面額之現金交付予鄒佩宜(共計新臺 幣【下同】6萬5,400元)。案經垣暻企業社訴由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鄒佩宜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垣暻企業社之告訴代理人梁耀潘金梅、證 人梁柏崴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之 匯票影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110年3 月23日勢作字第1103101533號函及函附之標押標金收入及發 還明細表影本、國立民雄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傳真回函、臺中 市大甲高級中等學校110年5月17日甲中總字第1100003911號 函、臺中市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110年5月26日東工總字第 1100003760號函及函附之交寄大宗承件執據、經濟部加工出 口區管理處110年5月19日經加秘事字第1100005214號函各1



份(他一卷第13、21、37、41、47、147至149、164、223、 227至229、237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 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及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又被告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匯票後,再持至郵局兌領現金,致 使郵局服務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其為合法代領人,而將各該 匯票面額之現金交付予被告之行為,均係於密接之時、地實 施,且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雖所侵害之法益種類有異, 仍可認為主觀上係出於單一詐領匯票金額之犯意,而依一般 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為當。是被告就事實、附表編號1至5所為,各以一 行為觸犯竊盜及詐欺取財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以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被告如事實、附表編號1至5所示5次犯行,犯意有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5033號移送併 辦之犯罪事實,因與起訴書犯罪事實㈠、㈡、㈢、㈣所載為同 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㈤公訴及移送併辦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 之業務侵占罪嫌,惟按業務侵占罪之成立,以因執行業務而 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倘行為人基於業務關係合法持有他人 之物,而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擅自處分或易持有為所有之意 思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 1550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刑法竊盜罪與侵占罪固均以行 為人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而取得他人之物為要件,然竊盜罪 所保護之法益,在於物之持有權人穩固之持有權,侵占罪所 保護之法益則在於物在脫離持有人之管領力後之持有權,二 者之區別在於行為人取得被害物當時,該物是否尚在持有權 人之管領力範圍內,若尚在持有權人管領力範圍內,應論以 竊盜罪,反之則應論以侵占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 28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潘金梅於偵查中證稱:被告 的工作內容並不包含去郵局拿匯票領匯票,只是郵差寄來會 幫忙收等語(他一卷第67頁)。證人梁耀於偵查中證稱:我 是垣暻企業社執行長,負責指派工作,未得標匯票一律交回 我女兒梁紓儂,不可能由被告去領再交回公司,公司被退回 的匯票都是交由我女兒,潘金梅再去領等語(他一卷第110 至111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正常來說被告是不應



該去領錢的,她沒有這個權限,她不是管錢的等語(本院二 卷第108頁)。上開證人所述,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 我只是收受匯票郵件之窗口,僅暫時保管,會再繳回給他們 等語(本院卷第241頁),互核相符,可見如附表所示之匯 票經退回後,縱由被告收取,被告亦僅擔任短暫經手並轉交 主管人員之工作,並無實際管領之權責,該等匯票仍應於告 訴人管領力範圍內,難認被告對之有何持有支配關係,更遑 論係基於業務關係而持有,況依卷內證據,尚無從認定被告 未將該等匯票轉交主管人員即持以兌領。是被告所為,應以 竊盜罪論處,尚難對其論以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名,公訴及移送併辦意旨容有誤會,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 ,且本院於審理時已當庭告知被告所犯法條及罪名(本院卷 第242頁),足以保障其防禦權,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 需,利用任職之機會,恣意竊取告訴人所有之匯票,並持以 詐領匯票面額,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益之尊重,守法觀亦 有偏差,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 可,且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履行賠償15萬元完畢,有本院 調解程序筆錄及清償切結書各1份在卷可佐(本院二卷第195 至200、217頁),可見被告尚知悔改並有彌補告訴人損失之 誠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自述學 歷為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1名6歲小孩、目前無業 ,僅依靠在海軍服務之先生每月約5萬元之收入生活、與先 生、小孩、婆婆同住、母親亦因車禍關係與其同住、先生常 常不在家、須照顧母親之生活狀況(本院二卷第243頁)等 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外 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 罪責程度,告訴人之損害,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其 所犯5罪,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至被告如附表所示,詐得各滙票面額之金額,雖均屬其犯罪 所得,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然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有如前述,而被告因調解而給 付之金額,雖非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 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然參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所揭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之意旨(立 法理由參照),暨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避免過苛之立法精神 ,告訴人之求償權既已獲得滿足,若再宣告沒收,將有過苛 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300



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華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僑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永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偵一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104號卷 偵二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046號卷 偵三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033號卷 他一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7403號卷 他二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705號卷 上訴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19號卷 本院一卷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051號卷 本院二卷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33號卷 附表:
編號 匯票號碼 受款人(機關、學校名稱) 面額(新臺幣) 兌領時間 1 00000000000 臺中市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5,400元 109年1月17日上午11時13分許。 2 00000000000 國立民雄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1萬5,000元 109年2月13日下午4時31分許。 3 00000000000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3萬元 109年3月16日上午11時51分許。 4 00000000000 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1萬元 109年3月23日下午3時18分許。 5 00000000000 臺中市立大甲高級中等學校 5,000元 109年4月20日中午12時27分許。 金額總計:6萬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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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