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925號
TCDM,111,易,925,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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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9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穎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3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為址設臺中市○區○村路0段00號B1W ORLD GYM世界健身俱樂部臺中美村店之健身教練,代號AB00 0-H111027女子(年籍資料詳卷,下稱甲 )係該健身房學員 ,乙○○於民國111年2月18日18時43分,在上址手扶梯旁,見 甲 迎面走來,竟意圖性騷擾,乘甲 不及抗拒之際,以其左 手拍碰甲 左臀;嗣經甲 向警方提出告訴。因認被告乙○○係 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 拒而為觸摸其臀部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各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 告訴被告乙○○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檢 察官認被告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罪嫌,依同法條第2項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乙○○與告訴人甲 達成和解並賠償 甲 損害,有和解書存卷可查,告訴人甲 事後於民國111年6 月7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可查,依照前揭規 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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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