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532號
TCDM,111,易,532,2022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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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202號
111年度易字第5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幸頴



何維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偉仁律師
蔡宛緻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62
6號、109年度偵字第1080號),及於審理時當庭以言詞追加起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幸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壹佰零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何維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何幸頴何維原其餘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何幸頴係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樓國源診所之執業 醫師,何維原則係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中港大藥局藥師及負責人,其等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國源診所、中港 大藥局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簽訂「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成為健保署之特約 醫事服務機構,依上開合約約定,在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 業務時,應將就診日期、主訴、檢查項目及結果、診斷或病 名、治療、處置或用藥及其他情形,據實填載於病歷,並按 實際診療情形向健保署申報領取診察費、藥事費。詎何幸頴何維原均明知如附件一、附件二所示之福祿貝老老人養護 中心(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2至4樓,下稱福祿貝老 養護中心)、臺中市私立真善美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址設臺 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下稱真善美養護中心)之住民 ,於如附件一所示之就醫日期,並未實際由國源診所醫師何



幸頴看診並開立慢性處方箋;於如附件二所示之調劑日期, 亦未實際持上開國源診所開立之慢性處方箋,至中港大藥局 交由藥師何維原調劑開藥,竟個別40次同時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 犯意聯絡,利用不知情之福祿貝老或真善美養護中心護理人 員為如附件一所示之住民因感冒、皮膚等疾病而至國源診所 看診並交付健保卡之機會;及利用上開養護中心護理人員為 如附件二所示之住民因上述疾病,或持其他醫療院所開立之 慢性處方箋,至中港大藥局領藥並交付健保卡之機會,推由 何幸頴以利用電腦處理之方式,將其執行醫療業務上所製作 之病歷紀錄文書,以電磁紀錄不實登載如附件一所示之住民 、就醫日期就醫診療,及不實填載其等領取健保給付之慢性 處方箋之醫療紀錄,並傳送至中港大藥局,再由何維原以利 用電腦處理之方式,將其執行調劑業務上所製作之調劑、開 藥紀錄文書,以電磁紀錄不實登載如附件二所示住民、調劑 日期,持上開慢性處方箋領藥之紀錄。其等再分別利用上開 取得各住民健保卡之機會,將各該不實之國源診所醫療紀錄 及中港大藥局開藥紀錄上傳予健保署備查,並按月於附件一 或附件二「備註」欄所示月份之次月15日前,分別由何幸頴 將上開國源診所不實之醫療紀錄,以電腦傳輸轉錄之方式上 傳至健保署申報而行使之;至何維原則將上開中港大藥局不 實之調劑、開藥紀錄,委由不知情之創聖資訊公司承辦人員 ,以電腦傳輸之方式上傳至健保署申報而行使之,致健保署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上開登載之醫療及開藥內容均屬實 ,而按每月申報之點數核可並分別給付如附件三所示之款項 ,何幸頴何維原共計詐領診察費用新臺幣(下同)35萬95 96元、藥費暨藥事服務費117萬3057元(小數點以下均四捨 五入,下同),足以生損害於健保署審核健保醫療給付之正 確性及如附件一、附件二所示住民之個人權益。二、案經健保署函送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 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7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原 起訴被告何幸頴何維原犯如附件一編號4、6-17、19-66、



68-91、93-168、170-203(編號203所示方禩茗、李國生、 林霜部分除外)、204-243、245-282、284-422所示犯行( 上開編號不含關於洪金龍、許沈碧部分),及附件二編號5- 425、427-779所示犯行,嗣於111年3月17日審判程序當庭以 言詞追加起訴被告2人為如附件一編號1-3、附件二編號1-4 所示犯行,有本院上開審判筆錄在卷可證〈見109易2202卷( 下稱本院卷)三第150頁〉。上開追加起訴被告2人如附件一 編號1-3、附件二編號1-4所示犯行,與本案原起訴被告2人 所犯各罪間,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依上開法條規定 ,檢察官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即111年4月14日前追加起訴, 當屬合法,本院自應就追加起訴部分予以審判。二、證據能力
㈠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均經本院於審判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 被告2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三第 311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 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 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 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 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 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 等選任辯護人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何幸頴固坦承係國源診所之執業醫師,有開立如附 件一所示住民之醫療紀錄,並向健保署申報如附件三「國源 診所請領診察費」欄所示之診察費;被告何維原固坦承係中 港大藥局之藥師及負責人,有開立如附件二所示住民之調劑 、領藥紀錄,並向健保署申報如附件三「中港大藥局請領藥 費及藥事服務費」欄所示之藥費及藥事服務費等情,惟均矢 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行。 ㈠被告何幸頴辯稱:附件一所示之福祿貝老及真善美養護中 心住民確實有至國源診所看診並領取慢性處方箋,附件一所 示之醫療紀錄均屬實,並非虛偽填載;福祿貝老養護中心之 住民會由養護中心護理人員偕同至國源診所,由我拍照看診 ,並開立慢性處方箋;真善美養護中心之住民至國原診所看



診方式同福祿貝老養護中心之住民,但也有可能會由養護中 心護理人員將住民拍照後,再到國源診所由我看診並開立慢 性處方箋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60-161頁、本院卷三第359-3 64頁)。㈡被告何維原辯稱:附件二所示之福祿貝老及真善 美養護中心住民確實有持國源診所開立之慢性處方箋至中港 大藥局領藥,我也因而按各慢性處方箋調劑、開藥,附件二 所示之調劑、給藥紀錄均屬實,並非虛偽填載;中港大藥局 因為病患眾多,故我會預先包藥,並以包藥日期登載相關電 子資料,待病患來領藥時即刷健保卡並領藥,如此一來因為 領藥與包藥的日期不同,健保卡刷卡紀錄會顯示為補卡,這 是全國藥局的常態性作業模式,不能因為中港大藥局健保卡 補卡紀錄眾多或刷卡時間密接,就認定是盜刷健保卡云云( 見本院卷一第161-162頁、本院卷二第252-259頁、本院卷三 第360-364頁)。㈢辯護人則替被告2人辯護稱:福祿貝老養 護中心製作的住民給藥紀錄單,其上記載並不完備,多有缺 漏;真善美養護中心製作的住民給藥紀錄單則相當粗略,且 福祿貝老及真善美養護中心均係依照藥袋及藥單給住民排藥 、用藥,並非依據養護中心製作之給藥紀錄單,故均不得憑 給藥紀錄單遽認如附件一、附件二所示之紀錄均屬虛偽;依 國源診所中港大藥局如附件一或附件二所示之申報紀錄, 可見各住民開立慢性處方箋及持之領藥之紀錄規律,亦符合 一般慢性處方箋領藥模式,而非雜亂無章,足證相關紀錄均 屬真實;又卷內有福祿貝老養護中心之慢性處方箋簽收紀錄 ,堪認如附件二所示之調劑、給藥紀錄均屬實;至真善美護中心之慢性處方箋簽收紀錄,應係累積一定程度後方製作 完成,有日期倒填之情事,且簽收人員與實際至藥局領藥之 人員不同,自難信為真實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67-172頁、 本院卷三第117-137頁、第199-209頁、第368-370頁)。經 查:
 ㈠被告何幸頴國源診所之執業醫師,被告何維原則為中港大 藥局之藥師及負責人。國源診所中港大藥局均與健保署簽 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成為健保署之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另被告何幸頴以利用電腦處理之方式, 將其執行醫療業務上所製作之病歷紀錄文書,以電磁紀錄登 載如附件一所示之住民、就醫日期就醫診療,及填載其等領 取健保給付之慢性處方箋之醫療紀錄,並傳送至中港大藥局 ,再由被告何維原以利用電腦處理之方式,將其執行調劑業 務上所製作之調劑、開藥紀錄文書,以電磁紀錄登載如附件 二所示住民、調劑日期持上開慢性處方箋領藥之紀錄。被告 2人再分別將各該國源診所醫療紀錄及中港大藥局開藥紀錄



上傳予健保署備查,並按月於附件一或附件二「備註」欄所 示月份之次月15日前,分別由被告何幸頴將上開國源診所醫 療紀錄,以電腦傳輸轉錄之方式上傳至健保署申報而行使之 ;被告何維原則將上開中港大藥局調劑、開藥紀錄,委由創 聖資訊公司承辦人員,以電腦傳輸之方式上傳至健保署申報 而行使之,健保署承辦人員因而按每月申報之點數核可並分 別給付如附件三所示之款項等情,業據被告2人於警詢、偵 訊及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見108偵6626卷(下稱偵1卷)三 第3-11頁、第141-152頁、第495-499頁、第631-635頁、本 院卷一第160-162頁、本院卷三第360-362頁〉,並有國源診 所及中港大藥局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診所基本資料、特約醫 事服務機構合約、特約機構基本資料作業、重要資訊查詢作 業資料、醫事機構醫事人員現況清單、醫事人員報備支援查 詢資料(見他卷十一第29-50頁、他卷資料卷一第51-65頁) 、福祿貝老及真善美養護中心之住民名單(見偵1卷三第17 頁、他卷資料卷三第3頁)、福祿貝老及真善美養護中心住 民於國源診所中港大藥局健保卡上傳一覽表(見他卷資料 十第1-50頁、第126-127頁)、中港大藥局申報福祿貝老、 真善美養護中心住民醫療費用一覽表(見他卷資料卷十第51- 82頁、第124-125頁)、國源診所申報福祿貝老、真善美養護 中心住民明細表(見本院卷三第15頁、第19-33頁)、中港 大藥局申報福祿貝老、真善美養護中心住民(國源診所處方 箋)明細表(見本院卷三第39-40頁、第43-88頁)、國源診 所申報福祿貝老及真善美養護中心住民給藥天數大於28日一 般門診診察費計算表(見偵1卷三第13-15頁、第37-75頁) 、中港大藥局申報由國源診所交付調劑處方福祿貝老及真善 美養護中心住民給藥天數大於28日計算表(見偵1卷三第19-2 2頁、第177-217頁)、國源診所之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 細表(見本院卷三第181頁)、中港大藥局交付調劑醫療費 用明細表(見本院卷三第35頁)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堪 以認定。
㈡如附件一或附件二所示福祿貝老及真善美養護中心住民,並 未實際由被告何幸頴看診並開立慢性處方箋,亦未實際由被 告何維原依上開慢性處方箋調劑並開藥之事實,有下列證據 可佐:
  ⒈福祿貝老養護中心部分
   ①證人即福祿貝老養護中心負責人林威特⑴於健保署訪查時 陳稱:福祿貝老養護中心的住民所領取慢性處方箋的來 源為臺安醫院仁愛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澄 清醫院、林新醫院等醫療院所,國源診所則僅會開立一



般感冒藥、外用藥等處方箋,不曾開立慢性處方箋等語 (見他卷資料卷十第164頁);⑵於警詢時陳稱:我於88 年開設福祿貝老養護中心並擔任負責人,於106年1月將 福祿貝老養護中心出售予于宗元,但仍掛名為負責人; 我與本案被告2人均無任何關係;福祿貝老養護中心護 理人員會製作給藥紀錄單,並按日填寫用藥紀錄,且因 為給藥紀錄單為衛生福利部的評鑑必要文件,故給藥紀 錄單記載詳實,不會因醫療院所不同而分別製作給藥紀 錄單等語(見他卷十一第315-325頁)。   ②證人即福祿貝老養護中心照護員陳美香⑴於警詢中陳稱: 我於90年間擔任福祿貝老養護中心照護員,嗣短暫離職 ,於91年12月返回福祿貝老養護中心,並於102年4月調 任福祿貝老養護中心之關係企業貝思特老人長期照顧中 心(下稱貝思特長照中心),福祿貝老養護中心及貝思 特長照中心在同一棟大樓之不同樓層,且我在貝思特長 照中心任職時,仍會管理福祿貝老養護中心;福祿貝老 養護中心住民如有感冒、皮膚濕疹等病況,即會前往國 源診所看診,但若為慢性病看診或領取慢性處方箋,則 會前往住民原就診醫院看診,不會至國源診所看診,國 源診所應無開立福祿貝老養護中心住民之慢性處方箋, 但福祿貝老養護中心會持其他醫療院所開立之慢性處方 箋至中港大藥局領藥,並將慢性處方箋交予被告何維原 ,之後依慢性處方箋領藥時,福祿貝老養護中心護理人 員會將住民的健保卡交給被告何維原,再由其送藥至福 祿貝老養護中心,有時被告何維原會以住民欠卡為由向 我們索取健保卡,我們因為基於長期配合的信賴關係, 故會依被告何維原的需求交付住民健保卡;福祿貝老養 護中心有製作給藥紀錄單,該紀錄單會詳實記載所有住 民用藥;福祿貝老養護中心有與聯安醫院澄清醫院臺安醫院簽訂特約協議;我會帶福祿貝老養護中心住民 至國源診所看診,再至中港大藥局領藥,領藥時我會用 蓋章或簽名方式,在中港大藥局提供的簽收單上簽收, 但我沒有醫藥背景,故不確定住民就醫的病名,也不確 定處方箋的內容等語(見偵1卷一第23-28頁、偵1卷三 第353-360頁);⑵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福祿貝老養護中 心有製作給藥紀錄單,作為住民用藥的依據;被告何幸 頴有時會至福祿貝老養護中心替住民看診,但住民如有 慢性病,會前往原本診療的醫療院所就診;我沒有看過 國源診所開立的慢性處方箋,福祿貝老養護中心住民的 慢性處方箋多由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中山醫院、臺



中醫院開立,但慢性處方箋的第2、3次領藥我們原則上 會至中港大藥局領藥等語(見偵1卷一第135-138頁、偵 1卷三第489-491頁);⑶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福祿 貝老養護中心住民有時會因感冒、皮膚等問題,於白天 時段至國源診所看診,晚上則不會至國源診所就診,另 外被告何幸頴有時也會親自至福祿貝老養護中心幫助民 看診,但並無固定時段;至國源診所看診後,有時我們 會將住民健保卡交與國源診所中港大藥局,待被告何 維原包好藥後,再通知我們前去領藥,但通常中港大藥 局會將藥送至養護中心,並提出簽收單讓我們簽收;福 祿貝老養護中心有製作給藥紀錄單,會由護理人員將住 民需服用的藥物登打成表單;我沒有印象福祿貝老養護 中心住民有因慢性病國源診所看診,住民的慢性病都 是到原本看診的醫院,因為住民都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需要至大醫院才能持續為身心障礙鑑定;因為國源診所 離福祿貝老養護中心很近,我們常麻煩被告何幸頴至養 護中心看診,我們長期配合良好,我覺得我們欠被告何 幸頴一個人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44頁)。   ③證人即福祿貝老養護中心護理人員余翠華於警詢中陳稱 :我於102年至106年9月間,在福祿貝老養護中心擔任 護理人員,福祿貝老養護中心的住民若有感冒等小病況 ,會前往國源診所診療,但若是慢性病,則會至住民原 本就診的醫院回診,故國源診所絕對不會開立福祿貝老 養護中心住民的慢性處方箋;我們會將住民在其他醫院 取得的慢性處方箋交給中港大藥局藥師即被告何維原 ,以領取第2、3次的藥物,領藥時,中港大藥局人員會 將藥物交給福祿貝老養護中心的照護人員,照護人員會 將住民的健保卡交與藥局人員拿回藥局過卡後,再將健 保卡交還給福祿貝老養護中心,且養護中心也會將住民 的用藥製成給藥紀錄單,給藥紀錄單上會記載一般處方 箋及慢性處方箋的用藥;於我任職期間,不曾見過福祿 貝老養護中心特別為國源診所製作慢性處方箋的用藥單 等語(見偵1卷二第1-5頁)。
   ④證人即福祿貝老養護中心護理師楊惠茗⑴於警詢中陳稱: 我於105年中至106年3月間,在福祿貝老養護中心擔任 護理師,任職期間養護中心有製作給藥紀錄單,作為住 民每日服藥的紀錄,該紀錄單不會遺漏應服用的藥物, 只要拿到處方箋就會做紀錄;福祿貝老養護中心住民的 慢性病不會至國源診所看診,都是到各住民原本就診的 醫院回診,故國源診所不會有福祿貝老養護中心的慢性



處方箋看診及領藥紀錄;福祿貝老養護中心會定期帶住 民至各醫院看診,同時領取第1次處方箋的藥物;第2、 3次的藥則會由某藥局的女士至養護中心拿取住民健保 卡,回藥局過卡後,會將藥物帶來養護中心;我沒有看 過福祿貝老養護中心特別為國源診所製作的慢性處方箋 用藥單等語(見偵1卷二第79-82頁);⑵於偵查中具結 證稱:福祿貝老養護中心住民很少至國源診所看診,且 不會因慢性病國源診所就醫等語(見偵1卷二第319-3 20頁);⑶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於105年至106年 間在福祿貝老養護中心從事護理工作,福祿貝老養護中 心住民有時會到國源診所看診,但我沒有看過被告何幸 頴至福祿貝老養護中心看診;我沒有印象福祿貝老養護 中心住民有因慢性病國源診所看診,但會拿住民的慢 性處方箋至中港大藥局領藥,領藥方式為:藥局派人向 我們收取住民健保卡,之後該員會將藥品及健保卡帶至 福祿貝老養護中心;福祿貝老養護中心有製作給藥紀錄 單,每當住民領有新的藥物,我們都會更新給藥紀錄單 ,不論一般處方箋用藥或慢性處方箋用藥,我都會登記 在給藥紀錄單,且一定會實際拿到藥後才登記,且給藥 紀錄單都是依照藥袋及藥單上的記載,故藥單、藥袋、 給藥紀錄單及住民實際服用的藥物互核相符,不會給住 民服用給藥紀錄單上未記載的藥物等語(見本院卷二第 148-160頁)。
   ⑤證人即福祿貝老養護中心短期打工人員李芷瑩⑴於警詢中 陳稱:我於105年6月至106年1、2月間在福祿貝老養護 中心打工;福祿貝老養護中心住民如有感冒、皮膚濕疹 等小病況,會到國源診所就診,但慢性病部分則會到住 民原本就診的醫院回診,不會至國源診所看診,故國源 診所不會開立福祿貝老養護中心住民的慢性處方箋;福 祿貝老養護中心的住民若需領取慢性處方箋藥物,均會 有某藥局人員前來索取住民健保卡,並帶回藥局過卡, 因為有長期配合的信賴關係,故我們都會依該藥局人員 的要求交付健保卡,但我不太確定是哪一家藥局;我印 象中未曾遇過被告何幸頴至福祿貝老養護中心探視住民 ;福祿貝老養護中心會替住民製作給藥紀錄單,其上會 登記住民的每日用藥,日後即依該紀錄給藥,該給藥紀 錄單應該不會有遺漏的情形;福祿貝老養護中心不曾特 別替國源診所製作慢性處方箋的用藥單等語(見偵1卷 二第155-159頁);⑵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於105年6月 至106年1、2月間在福祿貝老養護中心打工,負責排藥



即依據藥單整理住民的每日用藥,我會登打給藥紀錄單 ,其上會記載住民的姓名、藥名、給藥途徑、劑量、時 間等資料,以知悉住民的用藥情況;印象中被告何幸頴 沒有到福祿貝老養護中心看診過等語(見偵1卷二第311 -312頁);⑶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曾在福祿貝老 養護中心擔任護理師約9個月,但詳細工作時間已不太 記得;我任職期間的其中一項工作為依據醫院的藥袋及 藥單替住民排藥,並登打給藥紀錄單;不論一般處方箋 或慢性處方箋的藥均會登記在給藥紀錄單上,並依紀錄 單替住民給藥,且縱使臨時有新藥,也都會登記在給藥 紀錄單上,因為我們是依照給藥紀錄單替住民排藥、給 藥,不在給藥紀錄單上的藥就不會給住民服用;我印象 中未曾見過福祿貝老養護中心住民因慢性病國源診所 看診,都是到臺安醫院聯安醫院就診等語(見本院卷 二第46-55頁)。
   ⑥證人即福祿貝老養護中心護理人員許綉筠⑴於警詢中陳稱 :我於105年初至106年2、3月間,在福祿貝老養護中心 及貝思特長照中心兼職護理人員;福祿貝老養護中心住 民如有感冒、皮膚濕疹等小病況,會到國源診所就診, 但慢性病部分則會到住民原本就診的醫院回診,不會至 國源診所看診,故國源診所不會開立福祿貝老養護中心 住民的慢性處方箋;福祿貝老養護中心住民至其他醫院 領取慢性處方箋,除第1次領藥會在取得處方箋之醫院 領取外,福祿貝老養護中心會將慢性處方箋交予中港大 藥局,第2、3次領藥時,我們會將健保卡交予中港大藥 局的人員,再由藥局人員將住民的藥送至養護中心;有 時中港大藥局藥師會以住民健保卡欠卡或代為領藥為 由,向我們索取福祿貝老養護中心住民的健保卡,我們 基於長期配合的信任,都會依該藥師的需求交付住民健 保卡;福祿貝老養護中心會將住民的用藥製作給藥紀錄 單,該給藥紀錄單不會有遺漏的情況;福祿貝老養護中 心並未特別替國源診所製作慢性處方箋的用藥單等語( 見偵1卷二第233-237頁);⑵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於 福祿貝老養護中心任職期間,我會負責登打給藥紀錄單 ,其上會記載住民的姓名、藥名、給藥途徑、劑量、時 間等資料,以知悉住民的用藥情況;我不認識被告何幸 頴,故我不知道前往福祿貝老養護中心看診的醫師是否 為被告何幸頴等語(見偵1卷二第314-315頁);⑶於本 院審理中具結證稱:福祿貝老養護中心的住民如有感冒 等症狀,會前往國源診所看診,但我沒有印象有至國源



診所領取慢性處方箋;中港大藥局的人會送藥至福祿貝 老養護中心中港大藥局藥師也會以幫忙領藥為由, 向我們索取福祿貝老養護中心住民的健保卡,並於拿藥 過來時一併交還健保卡;福祿貝老養護中心會依據藥袋 的記載製作給藥紀錄單,作為排藥的依據,住民的用藥 會依照給藥紀錄單的記載,只要是給藥紀錄單上未記載 的藥,就不會讓住民服用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0-147 頁)。  
   ⑦證人即福祿貝老養護中心護理師黃馨儀⑴於警詢中陳稱: 我於105年初至106年3月間,在福祿貝老養護中心擔任 護理師;福祿貝老養護中心國源診所有業務往來合作 ,於我擔任福祿貝老養護中心小夜班時段即下午4時至 晚上12時,國源診所人員會來養護中心拿取住民健保卡 ,之後再將藥送至養護中心,次數很頻繁,但住民的慢 性處方箋都是至各住民原本就診的醫院領取,不會到國 源診所看診並領取慢性處方箋;福祿貝老養護中心會製 作給藥紀錄單,只要是住民的用藥,不論是一般處方箋 或慢性處方箋用藥,均會記載在上開給藥紀錄單內;福 祿貝老養護中心並未特別替國源診所製作慢性處方箋的 用藥單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7-122頁);⑵於偵查中具 結證稱:我於105年至106年3月間,在福祿貝老養護中 心打工,該養護中心配合看診之醫院為臺安醫院,如有 住民要看診,我會安排與配合醫院聯繫;福祿貝老養護 中心會替住民製作給藥紀錄單,負責記錄住民每日用藥 ;如果住民的藥快沒了,國源診所會派人來拿取住民健 保卡,並將藥物帶至養護中心,但詳情即是否為慢性處 方箋藥物我並不清楚,都是養護中心主任負責收受國源 診所的藥;我並沒有看過被告何幸頴等語(見偵1卷二 第337-338頁);⑶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福祿貝老養 護中心會依據從藥局或診所拿回來的藥袋製作給藥紀錄 單,作為排藥的依據,且只要藥物有更新,就會製作新 的給藥紀錄單,一定要給藥紀錄單上有記載的藥才會給 住民服用,以避免用藥錯誤;於製作完給藥紀錄單後, 藥袋就會丟棄,之後給藥都會依照給藥紀錄單的記載, 不會再參考藥單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0-173頁)。  ⒉真善美養護中心部分
   ①證人即真善美養護中心負責人顏志剛⑴於警詢中陳稱:我 於100年間至真善美養護中心工作,於105年間起擔任真 善美養護中心負責人;於101年前,被告何幸頴會大約 以每兩週一次的頻率,偕同被告何維原真善美養護中



心替住民看診,之後再由被告何維原送藥,但未曾請被 告何幸頴看過慢性病,都是急性用藥;於101年後被告 何幸頴前來看診的次數減少,被告何維原常以被告何幸 頴沒空為由,由被告何維原自己至真善美養護中心檢視 住民狀況並索取健保卡,隔天再將健保卡連同藥一併交 還,但因國源診所未曾開立慢性處方箋,故同樣未曾領 取國源診所的慢性處方箋用藥;因真善美養護中心有和 聯安醫院簽約,住民的慢性病都會至聯安醫院或該住民 原就診醫院看診,並由我前去領藥,不曾請國源診所開 立真善美養護中心住民的慢性處方箋;於104年金凱迪 接任護理長後,住民的慢性處方箋都有領藥紀錄,更早 的領藥紀錄則因養護中心擴建而銷燬等語(見偵卷三第 141-145頁);⑵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真善美養護中心於 100年至104年間有和國源診所配合,約定被告何幸頴於 每週四下午至養護中心看診,同時被告何維原也會到場 ,並於看診後將藥送至養護中心真善美養護中心住民 的慢性處方箋都會記錄領藥時間及製作給藥紀錄單,但 105年前的紀錄因保存不當而均無法提供等語(見偵1卷 一第211-213頁);⑶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於100 年間至真善美養護中心工作,被告何幸頴於100年至102 年間有定期以國源診所醫師名義至養護中心看診,幫住 民開立短期、急性處方箋;後來被告何幸頴不再定期至 養護中心看診,養護中心住民若有急性或短期用藥需求 ,就會由養護中心人員攜帶健保卡至國源診所看診,再 至中港大藥局拿藥,但於我任職期間,真善美養護中心 住民均未曾至國源診所領取慢性處方箋,而是至住民原 就診醫院或與真善美養護中心簽約之聯安醫院領取慢性 處方箋;真善美養護中心的住民給藥紀錄單是由金凱迪 製作,該紀錄單只會記載住民大於14日的用藥及慢性處 方箋用藥,因為此等用藥需要依長期服用之結果評估身 體狀況,至於一般感冒等短期用藥就不會記載等語(見 本院卷二第204-234頁)。
   ②證人即真善美養護中心護理長金凱迪⑴於健保署訪查時陳 稱:被告何幸頴有時會來真善美養護中心看診,但大多 情況仍是由養護中心護理人員攜帶住民健保卡或拍攝住 民照片後,至國源診所向被告何幸頴陳述住民病情,待 取得處方箋後,再到中港大藥局領藥,但都是領取7日 份以內的藥,未曾領取慢性處方箋用藥;若被告何幸頴養護中心看診,則會將住民的健保卡帶回去,隔天再 將健保卡及藥品送至養護中心,被告何維原有時會負責



將藥品及健保卡送回養護中心等語(見他卷資料卷九第 1-3頁、他卷資料卷十第167-169頁);⑵於本院審理中 具結證稱:我於104年間開始在真善美養護中心擔任護 理長,聯安醫院真善美養護中心之特約醫院,於我任 職前,養護中心住民若有急性感冒、外傷等臨時就醫需 求,會由護理人員攜帶住民健保卡或拍攝住民照片後, 至國源診所向被告何幸頴陳述住民病情,待取得處方箋 後,再到中港大藥局領藥;於我任職後也會請聯安醫院 派遣醫療專車載住民至醫院看診;我有替真善美養護中 心製作給藥紀錄單,其上只會記載長期或慢性用藥,且 若慢性用藥有變化,都會更新給藥紀錄單,不會漏載, 以免搞混住民的慢性用藥;至於短期用藥則不會製作給 藥紀錄單,但會將看診時的醫護聯繫單釘在上開慢性用 藥給藥紀錄單後方;給藥紀錄單的記載除非住民有如住 院等離開養護中心的情況,否則紀錄均不會中斷;養護 中心住民不會至國源診所領取慢性處方箋;真善美養護 中心住民的慢性處方箋用藥有時會由簽約的藥局送至養 護中心,或由顏志剛、住民家屬親自至藥局領藥再拿回 養護中心,之後所有慢性處方箋用藥都會由我點收、統 整,並製作慢性處方箋簽收紀錄,待累積一定數量的慢 性處方箋後,再統一送至簽約的藥局等語(見本院卷三 第157-177頁)。
   ③證人即真善美養護中心員工黃佩蓁原名黃桂英)於本 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於100年間開始在真善美養護中 心從事護理工作,負責照顧住民;真善美養護中心有和 聯安醫院簽約,如果住民有看診需求,若非由家屬自行 帶住民看診,通常養護中心會帶住民至聯安醫院看診, 也會由工作人員替住民拍照後,攜帶照片及住民健保卡 至國源診所陳述病情,再至中港大藥局領藥,但我不負 責帶住民外出看診,我也不清楚國源診所中港大藥局 在何處;養護中心的護理長金凱迪有依據處方箋製作給 藥紀錄單,其上會記載慢性、長期用藥,護理人員替住 民服用慢性藥物都會依照給藥紀錄單的記載;如果住民 有慢性病,都要連續不間斷的給藥,但如果住民有住院 等離開養護中心的情況,就不會給藥;住民如果長期住 院或離開養護中心,給藥紀錄單於該住民離開期間,就 不會有紀錄;若只是短期住院,為了避免浪費紙張,則 該住民的給藥紀錄單會持續記載,但會有「住院」的註 記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12-326頁)。
  ⒊經核上開證人彼此陳述或具結證述之內容均大致相符,互



核一致,審酌前揭證人與被告2人並無嫌隙,衡情均無甘 冒偽證重責而刻意編造說詞以誣攀被告2人之動機及必要 。而依證人林威特陳美香余翠華楊惠茗李芷瑩許綉筠、黃馨儀顏志剛金凱迪上開陳述及具結證述內 容,可知福祿貝老及真善美養護中心住民雖不曾至國源診 所領取慢性處方箋,但若為感冒、皮膚濕疹等短期或急性 用藥,仍會至國源診所看診並領取一般處方箋;另福祿貝 老養護中心之護理人員會將國源診所開立之一般處方箋或 其他醫療院所開立之慢性處方箋,連同住民健保卡一同交 予中港大藥局人員;而真善美養護中心之護理人員則會將 國源診所開立之一般處方箋,連同住民健保卡交予中港大 藥局人員,再由被告何維原依上開福祿貝老或真善美養護 中心護理人員交付之處方箋調劑藥品後,隔日再將藥品連 同住民健保卡一併交還各養護中心,而依福祿貝老及真善 美養護中心住民於國源診所中港大藥局健保卡上傳一覽 表(見他卷資料卷十第1-50頁、第126-127頁),可見國 源診所及中港大藥局確有大量於夜間刷卡之紀錄,核與一 般養護中心之人力配置及實際帶住民前往醫療院所看診之 習慣不符,益證上開證人所述福祿貝老及真善美養護中心 會將住民健保卡交予國源診所中港大藥局之看診而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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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