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175號
TCDM,111,單聲沒,175,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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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長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034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緩字第1780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3
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長恩因犯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  110年度偵字第1034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5月3日 確定,於111年5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含有  Nicotine(尼古丁)成分之「WDG電子煙霧化煙彈(冰礦泉 水、櫻花可樂、綠豆沙冰、葡萄沙冰、蜜桃蘇打、焦糖爆米 花、冰凍牛奶)」藥品共36盒,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 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 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 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為刑法第38條第2項所明定。而按 查獲之禁藥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並銷燬 ,則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 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 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過失輸入禁藥之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0348號為 緩起訴處分,於110年5月3日確定,並於111年5月2日緩起訴 期滿未經撤銷之情,有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0348號緩 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0年度上職議 字第2492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
 ㈡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 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之情,業據被告於警詢



、偵查中自陳在卷,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 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8月 28日北普遞字第1091036563號函及所附來貨清表、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9月16日FDA研字第1090025729號函 及所附送驗檢體清單在卷可稽。而該等物品並未經海關依海 關緝私條例沒入或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 銷燬,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霧化烟彈(ICED WATER,3POD/BOX,2ML/POD) 25盒 取樣送驗5盒 2 霧化烟彈(PEACH SODA,3POD/BOX,2ML/POD)5盒 取樣送驗5盒 3 霧化烟彈(voodoo vape popcorn,3POD/BOX,2ML/POD)2盒 取樣送驗2盒 4 霧化烟彈(SAKURA COLA,3POD/BOX,2ML/POD)1盒 取樣送驗1盒 5 霧化烟彈(COLD MILK,3POD/BOX,2ML/POD)1盒 取樣送驗1盒 6 霧化烟彈(ICED GREEN BEANS,3POD/BOX,2ML/POD)1盒 取樣送驗1盒 7 霧化烟彈(ICED GRAPE,3POD/BOX,2ML/POD)1盒 取樣送驗1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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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