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朝通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488號,11
1年度偵字第21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一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九八七號被告黃朝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朝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件 ,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646號簽結,本案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現所在地、沒收 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 明。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四、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員警查獲其施 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被告否認有 將如附表所示之物用於施用,施用毒品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987號偵辦,並以為前案 觀察、勒戒後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為由簽結;持有毒品部分 經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646號偵辦。嗣被告於偵訊 改供稱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其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剩餘之 物,檢察官亦以為前案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為由簽結等情, 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前案不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檢察官簽呈 在卷可稽。而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24日草療
鑑字第1090400544號鑑驗書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 年3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365號鑑驗書附卷可稽。揆諸 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且屬違禁物, 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又鑑驗耗用之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另為沒收銷燬之 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1 殘渣袋1只(檢出海洛因成分) 2 注射針筒1支(檢出海洛因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