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 年度聲沒字第471 號、
110 年度他字第8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陳佳汶、Naranbaatar Khulan(中文 姓名奈芭塔)任職於臺中市○區○○街00號博客創意旅店,其 等於民國110 年8 月21日下午某時許,發現2 樓公用區廁所 內有1 小包不明粉末,遂通知警方處理,經警方扣案並送請 鑑定後,確認該不明粉末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惟查無行為 人,然因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 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 :
㈠本案係案外人陳佳汶、Naranbaatar Khulan(中文姓名奈芭 塔)於聲請意旨所載時、地發現1 小包不明粉末,遂通知警 方處理,經警方到場扣案並將該包不明粉末送請鑑定後,其 檢驗結果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1812公克),嗣 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調查後,查無持有上開毒品之 人,而於111 年2 月1 日簽結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他字第8032號卷宗全卷無誤。 ㈡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列之第 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係禁止製造、販賣、運輸、施 用、持有,乃屬違禁物;而本案扣案之海洛因1 包(驗餘淨 重0.1812公克)係第一級毒品乙情,業如前述。揆諸前揭說 明,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就扣案之 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1812公克)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 驗耗損部分,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弈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