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520號
TCDM,111,單禁沒,520,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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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易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相字第2
27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4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零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易昌於民國110年12月12日上午4 時16分許躺臥床鋪死亡,經警獲報到場處理,於案發現場扣 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705公克,詳111年度 毒保字第148號扣押物品清單)。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 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經查:(一)被告於110年12月12日上午4時16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 號13樓之3租屋處倒臥床鋪死亡,經友人何信忠報案,經警 獲報至上開處所處理時,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驗餘淨重0.0705公克),屍體經相驗後判定為毒品濫用致休 克死亡,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 證明書、相驗照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1年1月14日法醫毒 字第1106109238號毒物化學鑑定書及該案偵查卷宗等相關資 料在卷可按。
(二)扣案之海洛因1包,經送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驗餘淨重0.0705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111年2月25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417號鑑驗書在卷足參;又 用以包裝毒品之包裝袋,依現今科技水準尚難將其上所沾黏 之微量毒品加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是扣案之海 洛因1包(含包裝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沒收銷燬之。至因送鑑用磬之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



收銷燬之宣告。
(三)綜上,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 揭說明,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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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