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篤育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被 告 蕭青峰
選任辯護人 謝逸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10年度偵字第922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以一一一年度原訴字第一0號裁定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部分,由受命法官唐中興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刑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篤育、蕭青峰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10年度偵字 第9227號),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合議庭裁 定改為簡式審判程序,茲因告訴人呂明俊就關於起訴書犯罪 事實欄所示部分(即被告陳篤育、蕭青峰、同案被告汪立 仁於109年4月28日所為共同傷害被害人呂俊明犯行部分), 具狀撤回傷害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參見本院卷 宗第421頁)附卷可參,本院認為宜就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 欄所示部分,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就此部分 仍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程序。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73 條之1 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唐中興
法官 黃世誠
法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玉惠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