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王士昕
訟訴代理人 郭靜儒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鐘勇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36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蔡汎沂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