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1年度,943號
TCDM,111,中簡,943,202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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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勇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5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勇程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貳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廖勇程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 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係基於單 一犯罪之決意,於緊密之時間、地點陸續竊取告訴人何美慧陳壬貴之零錢,於刑法評價上,應整體視為一行為較為合 理,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2個竊盜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竊盜罪處斷。 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2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8月確定,嗣上開2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050號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1罪)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民 國109年8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同年12 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視為執行完畢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 於上述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 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復審酌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情節、犯後態度、素行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詳後 述㈢),認本案核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所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加重最低本刑,即致生 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故爰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因貪圖一己私慾而 為本案竊盜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應予 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未完全坦認犯行,且迄未與告訴人2 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兼衡以被告本案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所生危害及其自陳高職畢 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 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審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 之犯罪類型均為竊盜之罪質及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 之立法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兼衡以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 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及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 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 示,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按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 立性,而非刑罰(從刑),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 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 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 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108年度台上字 第161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以另立一項合併為本案沒 收宣告之諭知,先予敘明。
 ㈡未扣案之萬用鑰匙1把雖係供被告為本案犯行使用之物,惟該 把萬用鑰匙非屬被告所有,被告亦無事實上處分權,自無從 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本案被告竊取之零錢共計新臺幣1萬9,429元,乃其犯罪所得 ,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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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