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1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岳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速偵字第2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1年5月30日凌晨3時10分許,至臺中市北區 臺灣大道1段362巷內停車場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竟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脫光衣服全身赤 裸並裸露生殖器於開放之停車場內。經應莞欣發現後報警, 經警到場處理,發現甲○○全裸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應莞欣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 告、臺中市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現場照片5 張等在卷可憑,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洵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妨害風化案件經法 院判刑之紀錄(見被告前案紀錄表),復為滿足一己私慾,即 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聞之停車場內為猥褻行為,破壞社會 秩序及風氣,顯然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所為實非可取;惟 事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及其 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自由業,家庭經濟狀況小 康(見偵卷第3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