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13號
CTDV,106,除,113,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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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群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濚洄
代 理 人 廖麗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聲 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 1 張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經聲請人聲請付 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司催字第50號 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於106 年3 月17日刊登太平洋 日報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6 年7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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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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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國際休│群治環│臺灣銀行左│048998 │13,620元│105年12月15日 │AK2274673 │
│ │閒會館股份│保股份│營分行 │ │ │ │ │
│ │有限公司 │有限公│ │ │ │ │ │
│ │應秀鳳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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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