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1年度,1088號
TCDM,111,中交簡,1088,202206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栩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2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栩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周栩陞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之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政府機關及新聞媒體 一再宣導酒精成分對於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飲酒後會導致對事物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而飲酒後 駕車對於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詎 其飲用威士忌酒後,為貪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竟率爾駕駛 自用小客車上路,其危險性非輕,嗣因車輛停在機車停等區 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並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 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中所含之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0.68 毫克,所為誠屬不該,本應予較重之非難;惟審酌被告先前 並無刑事犯罪前科,於犯後均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且幸未 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產損害前即為警查獲,兼衡其警詢自 陳為高職肄業學歷之教育程度,職業商,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 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2326號 被   告 周栩陞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栩陞自民國111年5月22日凌晨0時許起至同日凌晨3時40分 許止,在臺中市北屯區中清路之超級巨星KTV旗艦店內,飲 用威士忌酒1杯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 克以上,竟不顧大眾行車之安全,而於同日凌晨3時50分前 某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行駛。嗣 於同日凌晨3時50分許,行經臺中市西區向上路與忠明南路 交岔路口時,因停等紅燈時停在機車停等區,為警攔檢盤查 ,發現周栩陞有飲酒現象,於同日凌晨4時5分許,經測得其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8毫克後,始查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栩陞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坦承不 諱,並有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 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 1份及現場照片3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張聖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