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400號
TCDM,110,附民,400,202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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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00號
原 告 黃宇
黃順聰
朱秀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朱奕縈律師
被 告 詹家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 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詹家銘被訴過失傷害致人重傷案件,業經本院以 110年度易字第483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詹家銘部分無罪在案 ,依據前揭規定,此部分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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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