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1141號
TCDM,110,附民,1141,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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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141號
原 告 彭宗信 住○○市○○區○○路0巷00號2樓 被
闕海峯 住○○市○○區○○○○街000號00樓之0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07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2072 號判決無罪,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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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