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0年度,2282號
TCDM,110,重訴,2282,2022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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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EN YOSEF LIOR YOSEF



選任辯護人 葉恕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30
61、38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EN YOSEF LIOR YOSEF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 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 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無一定之住、居所 者。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 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偵查中檢察 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第一次不得逾4月,第二次不 得逾2月,以延長2次為限。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 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 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BEN YOSEF LIOR YOSEF涉犯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4款之強 盜使人受重傷罪嫌,經本院認為依卷存事證,有客觀事實及 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
 ㈡本院審酌:⒈被告為外籍人士;⒉所涉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重刑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 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預期被告逃匿 海外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⒊被告 經濟狀況良好,有相當資力,且於偵查中自承案發當下未留 在現場,是因為其為外國人,認為其陳述會不受警方採信, 顯然被告對我國之公權力缺乏信賴,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 有逃亡之虞。是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 規定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復基於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 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為被告確有限制出境 、出海之必要性,並經予被告及辯護人就是否限制出境、出 海表示意見之機會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



款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111年6月15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 月。
三、另由本院依法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 巡署偵防分署執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江健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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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