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雅莉
選任辯護人 蕭啓訓律師(法扶律師)
林思儀律師(民國111年4月8日解除委任)
翁晨貿律師(法扶律師,民國109年10月20日解除
委任)
第 三 人
即參 與 人 廖家楹(原名廖思婷)
張姿翎
林美雲
陳秀雲
蘇詠涵(原名蘇建萍)
晋陳春梅
代 理 人 林佐偉律師
林伸全律師(民國111年1月13日解除委任)
第 三 人
即參 與 人 何平約
莊景淳
蕭銘祐
代 理 人 曹合一律師
第 三 人
即參 與 人 陳春貴
代 理 人 劉怡萱律師
第 三 人
即參 與 人 陳小娟
盧素梅
謝淑娜
王懷燕
代 理 人 林佐偉律師
林伸全律師(民國111年1月13日解除委任)
第 三 人
即參 與 人 張秀真
曾陳惠美
陳明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
字第10832、10833、28383、32555、34605號)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字第9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地○○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加重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沒收部分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第三人即參與人B○○、子○○、己○○、申○○、L○○、庚○○○、乙○○、巳○○、H○○沒收部分如附表一編號2至10所示。第三人即參與人戌○○、未○○、G○○、J○○、甲○○、癸○○、宇○○○、酉○○不予沒收。
犯罪事實
一、地○○係美商威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望公司)臺中營運處 之經銷商,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 受投資、借款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 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 他報酬。惟地○○前因向他人借款,用以購買威望公司之產品 進行銷售,並允諾給予利潤,嗣地○○因銷售產品未達預期, 無力給付前曾允諾他人之報酬,而出現資金缺口、亟需款項 償還,為求快速獲得高額資金以解決其本身債務問題,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即 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明知威望公司並無所謂「貨款票據現 金折讓」制度,且醫療院所亦非威望公司之產品銷售會員, 威望公司不可能直接將產品出售予醫療院所,且地○○亦未曾 實際將威望公司之產品出售予醫療院所,卻於民國105年間 起(詳如附表三「投資日期」所示),接續對如附表三編號 1至33所示之人〈編號1丁○○、編號2亥○○、編號3C○○、編號4 戌○○、編號5黃○○、編號6卯○○、編號7寅○○、編號8K○○、編 號9丑○○、壬○○○、編號10B○○(原名廖思婷)、編號11辛○○ 、編號12子○○、編號13己○○、編號14未○○、編號15申○○、編 號16宙○○、編號17A○○、編號18E○○、編號19G○○、編號20L○○ (原名蘇建萍)、編號21丙○○、編號22庚○○○、編號23J○○、 編號24甲○○、編號25辰○○、編號26癸○○、編號27宇○○○、編 號28D○○、天○○、編號29F○○、編號30乙○○、編號31酉○○、編 號32午○○、編號33巳○○〉佯稱:因為我將威望公司產品銷售 予醫療院所,醫院、診所都是開立支票支付貨款,若能提供 現金用以支付威望公司之產品貨款,則可從中賺取票據金額 之一定成數即票據折讓之高額利潤,且投資期間每期約僅需 3至14日不等,可給予4、5%不等或更高成數之利率(折算年 利率約
104%至486%不等,部分投資人之折算年利率更遠高於此,詳 附表三「投資利潤率(年利率%)」)云云,致附表三編號1 至33所示之人,誤以為地○○所稱交付現金或匯款以供其支付
貨款,係為已實際成立銷售之訂單,如此一來,僅係單純提 供資金作為貨款票據之折讓,並無風險,除可保證還本外更 可享有短期間高額投資利潤或利息,因而陷於錯誤,致附表 三編號1至33所示之人,分別於附表三編號1至33所示之「投 資日期」,允諾投資或借款,並交付附表三編號1至33所示 「投資人陳報投資金額」之款項(除第1次投資外,自第2次 開始之投資款項,除「投資人交付金額」之實際匯款或現金 交付外,亦可能含有前期投資已到期而未領回之複投情形) 。期間,地○○為說服附表三編號1至33所示之人先不要將已 交付之投資款取回,除不停遊說附表三編號1至33所示之人 將已到期之款項繼續投入下次投資案外,又佯對附表三編號 1至5、7、14、18至21、31所示之投資人佯稱:因為要取得 醫院標案,需要押標金,若能先出借一筆大額押標金,開標 後即可返還押標金,且此後1年,每月均可領回固定成數之 利潤云云,致附表三編號1至5、7、14、18至21、31所示之 人,因而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三編號1至5、7、14、18至2 1、31所示「投資人陳報投資金額」之款項(「備註」顯示 「標案」部分,且因非第1次投資款,可能係實際另外匯款 或交付現金,亦可係以前期投資已到期而未領回轉為投資標 案之情形)。期間,如附表三編號1、4、5所示之丁○○、戌○ ○、黃○○,因要求地○○需提出相關文件說明,被告又另基於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虛偽以威望公司、國軍高雄總院 名義,以WORD繕打、製作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出貨單、保健 營養品招標案公告之準私文書,將之以網際網路傳送至Line 對話之方式而行使之,而足生損害於威望公司、國軍高雄總 院。直至107年10月,地○○無法支付其所承諾給投資人之紅 利、利息,亦不退還本金,在投資人之追問下,地○○先是在 Line上創設虛偽之「威望小真」帳號,然後以自己帳號與「 威望小真」對話,再將對話截圖傳給投資人,佯稱威望小真 是威望公司的會計,因為威望公司帳務問題,始無法支付投 資人利息云云,而為推託還款。投資人一剛開始仍信以為真 ,但發現有異後,持續追問,地○○見無法隱瞞,始以Line傳 訊息給投資人「都是伊一個人做的…沒有支票,沒有折讓…因 為我在大陸賠掉了相當大的一筆資金,才造成繼續用這樣的 名義跟你合作,事實上事情發生之後,就沒有在出貨,也沒 有折讓產生」等語,投資人始知受騙。附表三編號1至33所 示之「投資人陳報投資金額」即本案吸金規模,合計達新臺 幣(下同)22億1710萬2040元。於106年5月31日至108年1月 10日,地○○為求資金周轉,經由他人介紹,於本案吸金期間 ,向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民間貸放業者H○○借貸款項,並給
付高額利息。地○○因之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之犯罪所得,附 表三編號10、12至13、15、20、22、30、33至34所示之B○○ 、子○○、己○○、申○○、L○○、庚○○○、乙○○、巳○○、H○○,則 因地○○前開違法吸金行為而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分別取得附 表一編號2至10所示之犯罪所得。
二、案經寅○○、黃○○、卯○○、C○○、亥○○、K○○、丁○○、壬○○○、 丑○○、戌○○、蘇建萍、丙○○訴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 移送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即告訴人丁○○、C○○、黃○○、卯○○、壬○○○、丑○○、B○○ 、己○○、未○○、申○○、G○○、L○○、丙○○、J○○、宇○○○於警詢 時之證述無證據能力:
查證人即告訴人丁○○、C○○、黃○○、卯○○、壬○○○、丑○○、B○ ○、己○○、未○○、申○○、G○○、L○○、丙○○、J○○、宇○○○於警 詢中所為之陳述,係屬被告地○○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為傳聞證據,經辯護人爭執該等陳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 二第195至196頁),而告訴人丁○○、C○○、黃○○、卯○○、壬○ ○○、丑○○、B○○、己○○、未○○、申○○、G○○、L○○、丙○○、J○○ 、宇○○○業於本院審理期日到庭作證,其證述內容與先前於 警詢之供述並無重大歧異,亦無傳聞法則例外之適用,應認 前開告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二)證人即告訴人丁○○、C○○、黃○○、卯○○、壬○○○、丑○○、B○○ 、己○○、未○○、申○○、G○○、L○○、丙○○、J○○、宇○○○於偵訊 時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被告之辯護人雖爭執證人即告訴人丁○○、C○○、黃○○、卯○○ 、壬○○○、丑○○、B○○、己○○、未○○、申○○、G○○、L○○、丙○○ 、J○○、宇○○○於偵訊時供述之證據能力,惟前開告訴人於檢 察官偵訊時所為之證述,係以證人之身分所為,另告訴人於 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 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 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被告及其辯護人亦未釋 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於本院審理時,經以證人身分傳訊 前開告訴人到庭作證,進行交互詰問,予以被告及其辯護人 對質詰問之機會,已保障被告訴訟上之權利,是前開告訴人 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 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 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 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 ,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下 列所引用其餘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 規定之傳聞證據,業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 之調查,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見本院卷卷十第280至310頁、卷十一第158至188頁 ),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 取證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四)又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 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 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具有證據能力。二、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部分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 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 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 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 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至第4項亦分別定有有 明文。
(二)如附表一編號2至10所示之參與人B○○、子○○、己○○、申○○、 L○○、庚○○○、乙○○、巳○○、H○○等人,有因被告本案違法吸 金行為而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所得(詳下述第三人犯 罪所得沒收部分),分別經本院於110年6月22日、9月23日 、111年3月31日裁定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並傳喚渠等應於本 院111年1月13日、5月12日審理程序時到庭,而參與人子○○ 、己○○、L○○、H○○已於本院111年1月13日、5月12日審理程
序時到庭;參與人B○○、申○○、乙○○亦已於本院111年5月12 日審理程序時到庭;參與人戌○○、庚○○○亦已委由代理人於 本院111年1月13日、5月12日審理程序時到庭,而均參與第 三人沒收程序。已能保障前開第三人即參與人之聽審權,本 院自得對前開第三人即參與人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合先敘 明。
(三)另就參與人巳○○部分,其經本院合法傳喚而未於本院111年5 月12日審理程序時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第2項 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且其與附表三編號1 至33所示之人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金流往來情形,並曾向附表 三編號1官香枚、2亥○○、3C○○、4戌○○、5黃○○、6卯○○、7寅 ○○、8K○○、9壬○○○、丑○○、11辛○○、13己○○、14未○○、16宙 ○○、17A○○、18E○○(後期)、19G○○、21丙○○、23J○○、24甲 ○○、25辰○○、26癸○○、27宇○○○、30乙○○、31酉○○、32午○○ 、33巳○○等人,佯稱:威望公司有現金折讓制度,而被告已 將威望公司產品銷售予醫療院所,然因醫院、診所都是開立 支票支付貨款,但若以現金方式支付威望公司貨款,可取得 貨款金額一定成數之折讓之說法,向前開人等取得款項,然 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略以:就編 號10B○○的部分,是因為她跟L○○認識,L○○跟B○○說跟我合作 之後賺了很多錢,所以B○○主動來找我,我們是合作關係; 編號12子○○的部分,她媽媽是我的下線,有一次我們同車的 時候說我出貨須要用到資金,她說可以跟我合作,然後才開 始合作,那時候是說合作關係,我不記得對她完整的說詞是 否是如子○○警詢筆錄警詢所述,只記得我有跟她提過獎金制 度,也曾經跟她解釋過有所謂的醫藥通路;編號15申○○、編 號28D○○、天○○的部分,是我的下線,申○○知道我跟酉○○有 合作,她有提及想要跟我少量的合作。申○○、D○○、天○○等 人出資金,我負責訂貨、銷貨,如果有利潤我就會依照他們 是我下線去計算利潤給他們。因為到後期投資的人很多,我 才統一以醫院折讓現金的說法去跟投資人解釋,但是申○○、 D○○、天○○的部分,到了後期我有無以醫院折讓現金的方式 去跟他們邀約投資,我不記得了;編號20L○○的部分,L○○知 道我在作直銷,所以她想要提供資金給我,我有跟她提及我 在跑醫藥通路,她是第一個跟我合作的人,所以她提供給我 資金,如果我有實際拿去進貨、銷貨,我把所有的銷貨利潤 大概30%都給她,我自己可以拿到5%的業績獎金。到了後期 ,因為L○○有再介紹其他人給我,對於其他投資人,我給他
們的說法就是起訴書記載的支票現金折讓,L○○可能會因此 知悉該說法;編號22庚○○○的部分,她聽到我與L○○講電話, 她就說下次有機會跟她說,後來我跟她合作,初期真的有進 貨、銷貨,她給我的款項,我有如期匯還給她,107年初景 氣變差,才開始沒有把全部的金額拿去做公司產品的進貨, 當時才發現產品有效期的問題,因為我之前賣產品的速度很 快,不會注意到有效期的問題。後期現金週轉出現問題的時 候,我確實有以票據折讓現金價差利益的說法告知庚○○○; 編號29F○○的部分,當初是B○○跟宇○○○帶我去F○○家跟她認識 ,B○○跟宇○○○有先跟F○○提過我在做健康食品,她們跟F○○說 可以跟我合作。她當初提供給我資金,是要讓我去訂購及銷 售公司的產品,因為我跟她有簽訂合約,她交付款項給我, 我負責訂貨賣貨,所以實際上要有銷售成功我才會計算利潤 給她,不用另外計算利息或其他的款項給她。合計495萬元 左右的款項,其中部分我有拿去跟威望公司訂貨,剩下的錢 匯給其他合作對象;編號34H○○的部分,是單純借貸關係。 我向附表三所示之人取得之款項流向,都是用來給付給本案 或是本案以外的投資人。一開始我跟L○○合作是在105年,第 1筆應該是3萬元,那時候我還沒有客戶,從1、2個客戶慢慢 累積起來,所以L○○才會在短短的2、3年間拿回她的本金還 有2、3千萬元的現金,所以我的後期向其他人拿取的金錢就 是要去給付像L○○這種比較早期的投資對象的款項。資金會 出現缺口,是我沒有算到在銷售這些過程還會有成本的支出 ,如我要跑金門、大陸等地點銷售產品或是辦活動所需要的 費用。所以我是把銷售的金額直接依照約定的利潤成數直接 計算給前期投資人,並沒有扣除我實際支出的成本,我所獲 取的5%業績獎金並不足以支持我實際支出的成本,我每天的 活動跟課程都非常的多,費用都是我自己支出的。後來為了 維持信譽,因為如果不能夠繼續銷售就更沒有資金來源可以 還給這些合作的對象,所以才會開始把費用先匯給這些合作 對象。我沒有要違法吸金、詐欺取財云云;辯護人則為其辯 護略以:本案投資人都是被告的朋友,或是朋友再介紹的朋 友,與銀行法所謂的多數人必須是要行為人主動、積極針對 不特定的投資人招募的規定不符;被告亦未對本案投資人表 示保證獲利;另外就詐欺的部分,被告雖然有跟部分投資人 的說法與事實不完全相符,但被告實際上有在經營銷售產品 ,也努力要維持金流的穩定,被告主觀上欠缺不法意圖,縱 使被告事後週轉不靈,也只是被告財務操作不當,是否應成 立其他的民事法律關係,而不是詐欺等語。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查被告明知威望公司並無所謂「貨款票據現金折讓」制度, 且被告亦明知並未有如其所稱:有醫療院所已向威望公司定 貨取得訂單,可透過票據折讓取得利潤之投資內容,而附表 三編號1至33所示之人,與被告間有附表三編號1至33所示「 投資人交付金額」、「被告還款金額」之資金往來情形,業 據告訴人亥○○、戌○○、寅○○、K○○、宙○○、A○○、E○○、甲○○ 、辰○○、癸○○、D○○、乙○○、午○○、巳○○、證人I○○於警詢、 偵訊時、告訴人丁○○、C○○、黃○○、卯○○、丑○○、B○○、己○○ 、未○○、申○○、G○○、L○○、丙○○、J○○、宇○○○於偵訊及本院 審理程序時、告訴人辛○○、子○○、庚○○○、酉○○於警詢、偵 訊及本院審理程序時、告訴人F○○於警詢及本院審理程序時 、告訴人壬○○○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均證述明確(見3531他卷 一第7至14、143至146、317至320、425至428、431至433頁 、卷二第23至26、29至31、35至37、55至58、143至146、25 3至255、295至305、321至326頁、28383偵卷一第207至213 、273至275、279至282、291至293、379至381、399至404、 473至475、491至492頁、卷二第25至28、49至51、54至59、 69至72、121至125、135至138、167至170、173至175、197 至201、223至226、231至234、279至282、285至289、299至 301、307至311、339至341、373至375、391至394、421至42 3、427至431、439至441、523至525頁、卷三第145至148、1 65至167、305至308、313至317、347至352、387至390、393 至395、413至417頁、10832偵卷第159至161頁、警卷第569 至573、603至606、619至623、817至819、831至833頁、本 院卷卷二第575至611頁、卷三第272至313、613至680頁、卷 四第183至263頁、卷五第247至324頁、卷七第17至54、91至 186、228至276、375至411頁、卷九第218至270頁),並有 告訴人丙○○之相關資料:①被告與丙○○間之借據5紙②丙○○第 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③被告簽 立之本票5張④丙○○與被告間Line對話紀錄備份檔案⑤被告第 一銀行帳戶匯款至丙○○第一銀行帳戶之匯款明細⑥被告第一 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於107年1月1日至108年1月26日之 交易明細⑦丙○○與被告Line對話內容截圖⑧丙○○投資一覽表⑨ 丙○○提供之銀行帳戶匯款資料、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108 年2月25日一臺中字第00045號函檢送被告帳號000000000000 帳戶開戶資料、ATM交易機台資料、被告臺中商銀帳號00000 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蘇建萍之相關資料:①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②被告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 0000帳戶與蘇建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帳戶間之往來金流 ③被告與蘇建萍對話紀錄截圖④被告與蘇建萍Line對話紀錄截
圖⑤蘇建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⑥蘇建萍第 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⑦蘇建萍紀 錄之投資金額與匯回紀錄⑧被告與蘇建萍Line記事本截圖⑨被 告提供之匯款明細(獲利明細)⑩蘇建萍投資一覽表、子○○ 之相關資料:①子○○提出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存摺 內頁影本②被告提供之匯款明細(獲利明細)③子○○台北富邦 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存摺④存摺內頁⑤被告 與子○○合作借貸契約書⑥被告與子○○Line對話紀錄備份、乙○ ○之相關資料:①乙○○台中銀行后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 戶存摺封面②乙○○台中銀行后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交易明細③被告開立之本票④自行提供之帳冊、巳○○之相關資 料:①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基本資料②巳○○ 提出之匯款單據③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 細④被告匯款至巳○○第一銀行之匯款明細、未○○之相關資料 :①未○○前夫莊世宇國泰世華銀行②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帳戶存摺封面③未○○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存 摺封面④未○○匯款予被告之匯款單據4張⑤被告簽立之本票⑥被 告提供之匯款明細(獲利明細)⑦被告匯款至未○○玉山銀行 之匯款明細⑧被告匯款至莊世宇國泰世華銀行、玉山銀行帳 戶之匯款明細⑨未○○投資一覽表⑩被告與未○○記事本截圖、G○ ○之相關資料:①G○○匯款予被告之匯款單據②被告簽立之本票 6張③G○○土銀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④被告提供之匯款明細(獲 利明細)⑤G○○投資一覽表⑥被告與G○○Line記事本截圖⑦被告 與G○○Line對話紀錄截圖、廖思婷之相關資料:①廖思婷中國 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②被告與暱稱「威 望小真」之Line對話截圖③被告提供之匯款至廖思婷中國信 託帳戶之匯款明細④被告台中銀行帳戶與廖思婷中國信託帳 戶間之交易明細⑤被告與廖思婷Line對話紀錄截圖、申○○之 相關資料:①申○○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② 被告簽立之本票5張③被告提供之匯款至申○○台中銀行帳戶之 交易明細④被告台中銀行帳戶與申○○台中銀行帳戶間之交易 明細⑤申○○匯款與被告之匯款明細、辰○○之相關資料:①辰○○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基本資料②被告第一銀行 帳戶與辰○○郵局帳戶間之往來金流③匯款單據及交易電子序 時紀錄④辰○○投資一覽表⑤被告開立之本票、癸○○之相關資料 :①被告第一銀行帳戶與癸○○郵局帳戶間之往來金流②癸○○郵 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基本資料③匯款單據④被告簽 立之本票、J○○之相關資料:①J○○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帳戶歷史明細②被告提供之匯款至J○○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 明細③被告台中銀行帳戶與J○○臺灣銀行帳戶間之交易明細④
被告與J○○〈暱稱Su Na(淑娜)〉Line記事本截圖⑤被告簽立 之本票(見警卷第55至123、145至155、175至415、457、至 458、467至567、575至599、607、625、629至635、647至66 1、669至673、681至693、771至784、789至805、821至827 、835至845、851至875頁、28383偵卷卷一第237至252、303 至309頁、卷二第40至41、127至131、141至155、291、305 、313至333、451至519頁、卷三第223、299頁、34605號偵 卷一第45至47、201至283、423至452頁)、被告第一銀行帳 號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見1256他卷第115至143頁 )、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分行108年11月7日一台中字第00235 號函檢送:被告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光碟、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台中郵局108年11月5日中管字第1081801854號函 檢送:被告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光碟、台中銀行總行10 8年10月29日中業執字第1080035026號函檢送被告帳號00000 0000000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見10832偵卷第59 至81頁)、寅○○之相關資料:①被告簽立之本票8張②告訴人 製作之「雅莉投資統計」③被告與寅○○Line記事本截圖④寅○○ 投資一覽表、丁○○之相關資料:①告訴人製作之投資統計表② 被告與丁○○Line記事本截圖③被告書立之借據④被告簽立之本 票3紙⑤曾俊桐匯款予被告之匯款單據⑨⑥丁○○匯款予被告之匯 款單據⑦丁○○投資一覽表、亥○○之相關資料:①亥○○匯款予地 ○○之匯款單據照片②亥○○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③亥○○匯款予被告之匯款單據④被告與亥 ○○Line對話紀錄截圖⑤亥○○投資一覽表⑥亥○○手寫之投資日、 金額、折讓利潤等一覽表⑦被告與亥○○Line記事本截圖、丑○ ○、壬○○○之相關資料:①被告與丑○○間之Line記事本截圖②被 告簽立之本票2張③郵局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內頁影 本④丑○○與壬○○○投資一覽表、卯○○之相關資料:①卯○○投資 金額明細②卯○○投資一覽表③被告與卯○○Line記事本截圖、黃 ○○之相關資料:①黃○○投資金額明細②被告簽立之本票11張③ 黃○○投資一覽表④被告與卯○○、黃○○Line記事本截圖、K○○之 相關資料:①被告與K○○Line記事本截圖②被告與K○○Line對話 紀錄截圖③K○○投資金額明細④匯款單據或存摺內頁影本⑤K○○ 投資一覽表、寅○○之相關資料:①寅○○投資一覽表②被告與寅 ○○Line記事本截圖③寅○○投資金額明細④被告簽立之本票8張⑤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對帳單⑥被告匯款至寅○○玉山銀 行帳戶之匯款(折讓)明細統計⑦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帳戶交易明細查詢、亥○○108年5月16日提出之文件:①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手寫信用卡繳費文件②手寫信用卡 消費統計及當月信用卡帳單(見3531他卷一第27至34、39至
55、69、78至111、114至119、125至142、149至228、233至 243、263至274、283、295至305、309至316、325至409、41 1至421、437至439、449至496頁)、C○○之相關資料:①被告 簽立之本票5張②C○○自行製作之投資統計表③C○○匯款至被告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匯款明細④被告匯款予C○○ 之匯款明細⑤被告與C○○Line對話紀錄截圖⑥C○○之存摺內頁影 本及匯款給被告之匯款單據⑦C○○投資一覽表⑧告訴人紀錄之 投資明細⑨被告與C○○Line記事本截圖、戌○○之相關資料:① 被告與戌○○Line對話紀錄截圖②被告扣案三星手機-被告與戌 ○○Line記事本截圖③戌○○投資一覽表(見3531他卷二第70至1 13、119至140、151至161、307至317頁)、扣案物:被告電 腦光碟資料-個人轉帳總計資料調查局製作之投資人個人轉 帳總計資料、被告帳戶清查資料、被告帳戶收受投資款流向 彙整表(第1層)資料、被告帳戶收受投資款流向彙整表( 第2層)資料、宙○○之相關資料:①宙○○投資一覽表②宙○○合 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被告與A ○○〈暱稱小ya(奈兒美甲美睫)〉Line對話紀錄截圖、酉○○之 相關資料:①酉○○自行紀錄投資帳冊②被告與酉○○Line對話紀 錄截圖(見28383偵卷一第57至74、283至288、311至314、4 13至469頁)、A○○之相關資料:①A○○投資一覽表②被告與A○○ Line記事本截圖③被告與A○○Line對話紀錄截圖、E○○之相關 資料:①E○○投資一覽表②被告與E○○Line記事本截圖③匯出金 額一覽表④匯入金額一覽表、宇○○○之相關資料:①被告與宇○ ○○Line對話紀錄截圖②被告簽立之本票16張、劉純佳之相關 資料:被告簽立之本票3張、己○○之相關資料:①被告與己○○ Line記事本截圖②己○○投資一覽表③林魏麗鏡中國信託存摺帳 號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內頁、甲○○之相關資料:① 被告與甲○○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28383偵卷二第203至 219、235至247、363至370、379至389、395、409至419、43 3至435頁)、廖思婷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款交易明細、I○○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庚○○○之相關資料:①陳大姊投資一覽表②被告與晉陳春梅 間Line記事本截圖、午○○之相關資料:①午○○投資一覽表②被 告與午○○間Line對話紀錄備份檔案③午○○紀錄之投資帳冊④被 告與午○○間之借據及本票、F○○之相關資料:被告與F○○間之 合作契約書7張(見28383偵卷三第123至129、149至154、31 9至342、353至365、369至383、419至432頁)、法務部調查 局中部調查處調查官職務報告及附件:①清查被告郵局帳號0 000000000000號帳戶②清查被告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③清查I○○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④108年3
月15日領款75萬之銀行取款憑條翻拍照片⑤清查被告台中商 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⑥清查被告第一銀行帳號0 0000000000號帳戶(見28383偵卷五第5至59頁)、蘇建萍刑 事告訴狀及附件:①告訴人整理之欠款明細表②被告與蘇建萍 間之協議書、蘇建萍提出之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見6332他卷第9至31、41至61頁)、辛○○與被告間Line記事 本截圖(見34605偵卷一第399至400頁)、法務部調查局臺 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保管字第4962號收受贓證物 品清單、法務部調查處108年度保管字第5039號扣押物品清 單(見34605偵卷二第173至185、203至205頁)、本院109年 度院保字第291、317號扣押物品清單、F○○刑事陳述意見狀 及附件:①被告開立之本票照片②F○○與Line暱稱「廖思婷」 間之對話紀錄截圖③F○○與Line暱稱「陳惠美」間之對話紀錄 截圖(見本院卷一第91至95、99、219至357頁)、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09年3月17日中檢增實108偵32555字第10990263 96號函檢送蘇建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 清單、被告全國帳戶開戶資料查詢結果、美商威望公司提出 之補充陳述說明暨附件(見本院卷二第53、212至417頁、證 物資料袋)、臺中商業銀行109年5月5日中業執字第1090011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