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576號
TCDM,109,訴,576,202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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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260號
109年度訴字第576號
109年度訴字第2754號
110年度訴字第2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美玲




選任辯護人 張浚泓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柏森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
度偵字第29643、30747號、108年度偵字第22669號),追加起訴
(109年度偵字第1018、33395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487號),及
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25029號、109年度偵字第1018號),
本院合併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美玲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王柏森犯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八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李美玲曾偉明前為夫妻(已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離婚) ,共同經營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之誠富汽車保修廠 ,曾偉明負責對外業務,李美玲則負責財務及帳務。曾偉明 並將其向臺灣土地銀行太平分行所申請之支票連同印章放在 抽屜內,信任李美玲僅會於工廠營運等一般營業用途之範圍 內使用上開支票而不及於其他用途,此情亦為李美玲所知悉 。詎李美玲明知若任意將所曾偉明之支票用以借款、供作擔 保或提供他人換票周轉等擴張信用之用途,將超越曾偉明所 授權之範圍,然因投資失利、以自己在臺灣土地銀行太平分 行、太平區農會所申請之支票對外借貸、與蕭釗彬互有借票 往來周轉等原因,亟需款項過票、維持票信以避免東窗事發 ,竟為下列之犯行:
(一)李美玲未經曾偉明之同意及授權,意圖供行使之用,基於偽



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逾越曾偉明之授 權,擅自在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上,盜蓋曾偉明之印章而簽發 支票,進而將附表一編號1所示支票,交給蕭釗彬持向黃義 師借款,及自行持附表一編號2、3、4、5所示支票,向林明 俊借得新臺幣(下同)1004萬9600元、向王鳳嬌借得3395萬61 13元、向洪敏桂借得180萬元、向王柏森借得1000萬元。(二)李美玲平日即會使用婆婆美枝所有之太平區農會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代為處理領取老農津貼事宜,其於106年7 月間,知悉曾偉明之父曾益祥名下有多筆不動產,且曾益祥 已癌末、曾偉明曾益祥曾益祥之妻林美枝曾偉明之姊 曾翠芬曾偉明之兄曾聖富等人為預備曾益祥往生所需繳納 之遺產稅,故於106年7月13日,以曾益祥名下之房地向臺中 商業銀行貸款6500萬元,其中2500萬元作為林美枝購買保險 之用,其餘款項則留作遺產稅預備金等情,竟因需款甚急, 而意圖損害曾益祥、林美枝曾偉明曾翠芬曾聖富之利 益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 及背信等犯意,利用受託為林美枝處理匯款購買保險事宜之 機會,於106年7月24日,未經曾益祥之同意,冒用曾益祥之 名義,持曾益祥所有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存摺、印章,於匯款憑條上偽造曾益祥之簽名,將6500 萬元中之6000萬元匯入曾益祥所有之太平區農會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後,再轉入林美枝所有之上開太平區農會帳 戶,其中之2500萬元轉帳至林美枝所有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用以購買林美枝法國巴黎人壽保險 ,就其餘款項,即冒用林美枝之名義,持林美枝所有之太平 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章,盜蓋林美 枝之印文在取款憑條之方式,於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時間 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金額之款項至李美玲所有如附 表二編號1至10所示帳戶,及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1至15所示 之現金,以此方式致使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誤以為李美玲係有 權取款之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或交付款項供其運用 ,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足生損害於曾益祥、林美枝、曾偉 明、曾翠芬曾聖富及臺中商業銀行對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 。
(三)李美玲前向洪敏桂借款,為清償部分利息,竟意圖供行使之 用,基於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未經曾偉明之同 意及授權,於107年8月17日,冒用曾偉明之名義,盜蓋其所 持有之曾偉明支票印鑑章,簽立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面額之 本票後,將該本票交與洪敏桂而行使之,作為支付與洪敏桂 之利息,而獲得利息清償之利益。




(四)李美玲因前已盜領預作繳納曾益祥遺產稅之預備金,故曾益 祥於106年11月28日死亡後,李美玲即需籌錢支付曾益祥遺產 之遺產稅而欲向代書包珠慧借款,包珠慧提出1、繼承案件 需由包珠慧承辦;2、辦理遺產過戶後,李美玲需以繼承所 得之不動產向銀行抵押貸款,以償還包珠慧為其調借資金之 債務之條件,始同意為李美玲調借資金支付遺產稅。李美玲 明知林美枝曾偉明曾翠芬曾聖富已向臺中商業銀行貸 款預留作為繳納遺產稅,並無意願再以繼承之不動產為擔保 對外貸款,為向包珠慧借款紓困以避免上開挪用借款之事東 窗事發,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 包珠慧承諾可依上開條件而行,使包珠慧誤認李美玲確有遊 說家人將遺產繼承過戶乙事交由其辦理,且會將遺產向指定 銀行辦理貸款以償還款項之真意,而允諾為其進行後續之遺 產繼承事宜。李美玲為製造有履行前開2條件之假象,即以 辦理繼承為由,要求曾翠芬配合而取得曾翠芬於107年7月31 日自行申請之印鑑證明;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 7年8月6日,冒用林美枝之名義,偽造內容為林美枝因工作 無法親自申請而委託其申請印鑑證明之委託書,而在委任人 欄位偽簽「林美枝」之姓名並盜蓋林美枝之印文3枚而偽造 完成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委託書後,於107年8月7日持向臺 中○○○○○○○○○申請林美枝之印鑑證明,並將其受委託辦理曾 益祥之遺產繼承事宜而取得之林美枝曾偉明曾翠芬、曾 聖富分證件及印章交付予包珠慧,營造有將遺產過戶事宜 交由包珠慧辦理之假象。李美玲為使包珠慧相信其借款有所 擔保,明知未經林美枝曾翠芬之同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7年8月間,在臺中市○○區○○路 000巷0號,竊取林美枝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 建物(建號為永隆段483號,下稱系爭建物A)所有權狀、曾 翠芬所有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建號為永隆段4 85,下稱系爭建物B)建物所有權狀等資料。李美玲取得上 開系爭建物A、B之建物所有權狀後,即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將建物所有權狀交給包珠慧, 利用不知情之包珠慧,在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建築改良 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盜用林美枝曾翠芬之印章,再交 由不知情之金主陳正昌蓋章,而偽造完成林美枝曾翠芬同 意辦理抵押權登記予陳正昌如附表四編號13、15之私文書後 ,將偽造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連同其所取得之林美枝曾翠芬之印鑑證明、國民身 分證影本等物,於107年9月27日持之向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 所辦理抵押權設定,使地政事務所之承辦人員誤認林美枝



曾翠芬分別有設定800萬元、500萬元抵押權予陳正昌之意, 而就林美枝曾翠芬同意系爭建物A、B為抵押權登記之不實 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執掌之文書上,足生損害於林美枝曾翠芬及地政機關對於不動產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土地登記 之公信性。復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7年8月9日 冒用曾偉明、林美枝曾聖富曾翠芬之名義,在內容為借 款1000萬元之借款同意書之立同意書人、借款人欄位,偽簽 「曾偉明、林美枝曾聖富曾翠芬」簽名並蓋用印文而偽 造完成如附表四編號7所示之借款同意書。又基於意圖供行 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再冒用如附表三編號3所 示之人名義,簽立如附表三編號3之本票9紙予包珠慧供作借 款之擔保及支付部分利息。包珠慧李美玲提供上開擔保後 ,不知均係李美玲所偽造,因而陷於錯誤,於107年8月10日 同意借款100萬元匯入李美玲所有之太平區農會帳號0000000 0000000號帳戶;於107年8月28日同意借款150萬元匯入曾偉 明所有臺灣土地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後陸續於107年8月29日、107年8月30日、107年8月31日陸續借 款160萬元、20萬元、180萬元,匯入李美玲所有之太平區農 會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包珠慧於匯入上開款項給李美 玲後,為確保李美玲債務得以清償,於107年9月4日向李美 玲表示其他繼承人須同意轉向其他銀行貸款才願意再出借款 項,並要求李美玲出具授權書,李美玲為求包珠慧繼續借款 ,竟接續前揭詐欺之犯意,於107年9月20日前某日,先向曾 偉明、曾聖富假稱辦理繼承過戶需要授權,而請曾偉明、曾 聖富在其遮掩內文為「授權代理人借款1000萬元繳納遺產稅 及代辦遺產分割抵押權設定等案件相關事宜」之授權書及僅 有委任人(暨代理授權人)欄位之紙張上簽名,復基於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冒用林美枝曾翠芬之名義,自行在授 權書及僅有委任人(暨代理授權人)欄位之紙張簽署林美枝曾翠芬之簽名後,在授權書上授權人欄位,分別盜蓋曾偉 明、曾聖富、林美枝曾翠芬之印文各1枚;在僅有委任人 (暨代理授權人)欄位之紙張上委任人(暨代理授權人)欄位 分別盜蓋曾偉明曾聖富、林美枝曾翠芬之印文各1枚; 另在僅有委任人(暨代理授權人)欄位之紙張前添加內容為 林美枝曾偉明曾翠芬曾聖富授權李美玲借款1000萬元 處理曾益祥遺產稅及遺產分割事項內容,製作「借款委託暨 代理授權書」,並在「借款委託暨代理授權書」之委任人( 暨代理授權人)欄位、騎縫處盜蓋曾偉明曾聖富、林美枝曾翠芬之印文各1枚,而偽造完成如附表四編號8至12所示 曾偉明曾聖富、林美枝曾翠芬有授權李美玲借款1000萬



元繳納遺產稅及代辦遺產案件意旨之私文書後,交付予包珠 慧行使之。致包珠慧陷於錯誤,於107年9月19日、107年9月 20日,分別匯款100萬元、60萬元至李美玲所有之太平區農 會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107年9月20日代李美玲繳納 遺產稅839萬9026元,於107年10月3日代李美玲繳納地政規費 1萬8362元、印花稅費9萬9555元、房屋稅17萬4638元。(五)李美玲見林美枝年邁且對李美玲有相當信任,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 7年5月22日,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居所,對林美 枝佯稱:林美枝投保之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分公司(下稱巴黎人壽)壽險保單需要換約等情,林美 枝乃依指示於內容為「以上開保單借款1500萬元」之借款合 約書借款人(要保人)欄、被保險人欄簽名,李美玲再於翌 (23)日持向巴黎人壽辦理保單借款,使巴黎人壽陷於錯誤 ,誤以為確係林美枝本人申請借款,而於同年月28日撥款13 59萬7000元至林美枝之臺中市○○區○○○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李美玲復冒用林美枝之名義,持林美枝所有之太平區 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章,盜蓋林美枝 之印文在取款憑條,於附表二編號16至19所示時間匯款如附 表二編號16至19所示金額之款項至李美玲所有如附表二編號 16至19所示帳戶,及提領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現金,以此 方式致使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誤以為李美玲係有權取款之人, 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或交付款項供其運用,足生損害於 林美枝及太平區農會對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六)李美玲於105年間起陸續向張生財借款,因張生財要求李美 玲支付利息,李美玲明知未經曾偉明之同意及授權,竟意圖 供行使之用,基於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之犯意,於附表三編 號4所示時間,冒用曾偉明之名義,盜蓋其所持有之曾偉明 印鑑章,簽立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面額分別為130萬元、60萬 元之本票後,將該本票交與張生財而行使之,作為支付張生 財之利息,而取得清償利息之利益。
(七)李美玲王柏森要求需提供借款之擔保,明知未經曾偉明之 同意或授權,竟意圖供行使之用,基於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 得利之犯意,於106年2月16日及106年7月25日,冒用曾偉明 之名義,偽造曾偉明之簽名及盜蓋曾偉明支票印鑑章而偽造 曾偉明之印文,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面額分別為3000萬 元、1億元之本票各1紙後,交與王柏森作為擔保而行使之。(八)李美玲多次向王柏森借款週轉,王柏森認為李美玲夫家家族 資產頗豐,遂與李美玲共同謀議以偽造借據及切結書等方式 ,虛構曾益祥積欠王柏森鉅額債務,並約定日後王柏森如可



順利向曾益祥及其家族成員索取1億9000萬元,將朋分500萬 元至700萬元予李美玲。2人謀議後,均明知未經曾益祥之同 意,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李美玲於105年5 月30日,在王柏森住處,冒用曾益祥之名義,書立內容為曾 益祥王柏森借款6000萬元之借據,並於借據上偽簽曾益祥 之簽名,並盜蓋曾益祥之印章而偽造其印文1枚,而偽造完 成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借據後,交給王柏森而行使之,足 生損害於曾益祥。復於106年1月17日,由李美玲王柏森住 處,冒用曾益祥之名義,書立內容為曾益祥同意李美玲積欠 王柏森之債務須於5個月內償還,否則同意提供曾益祥名下 之土地設定抵押權予王柏森之切結書,並於切結書上偽簽曾 益祥之簽名,並擅自盜蓋曾益祥之印章於切結書上而偽造曾 益祥之印文1枚,而偽造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切結書後,交給 王柏森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曾益祥。又於107年3月19日、 107年5月3日、107年8月6日,由李美玲在其自行書立保證向 王柏森還款之切結書,並在切結書上之連帶保證人欄位,冒 用曾偉明之名義,偽簽曾偉明之簽名並盜蓋所持有之曾偉明 支票印鑑章,而於各該切結書上偽造曾偉明之簽名及印文各 1枚,而偽造如附表四編號3、4、5所示之切結書後,交給王 柏森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曾偉明
二、案經李美玲自首暨林美枝曾偉明曾翠芬委由康孝存律師 、黃鉦哲律師、包珠慧委由吳淑芬律師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 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 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 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 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 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 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為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被告 李美玲王柏森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同意當作證據等語



(108訴2260卷二第197頁、109訴576卷一第385頁),且檢 察官、被告李美玲王柏森2人於本院審理中調查證據時, 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 客觀情況均無不當,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二、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法則等相關規定,係為防止國家機 關以違法侵害人民基本權方式取得證據,故其規範對象係以 國家機關為限,並不及於私人。不可歸責於國家機關之私人 違法錄音(影)所取得之證據,既非因國家機關對私人基本 權之侵害,自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或類推適用可能,如其 內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證據。又私人就其因犯罪而被害 之情事,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二百十九 條之八有關證據保全規定,聲請由國家機關以強制處分措施 取證以資保全外,其自行或委託他人從事類似任意偵查之錄 音、錄影等取證之行為,既不涉及國家是否違法問題,則所 取得之錄音、錄影等證物,如其內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 證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94號、101年度台上字518 2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李美玲提出之錄音內容 ,係其自行利用錄音設備取證,且當時係被告王柏森與被告 李美玲間討論如何對外說明曾益祥之借據、切結書、曾偉明 之切結書由來,依兩人對話之過程,被告王柏森與被告李美 玲語氣自然,且被告王柏森尚有指導被告李美玲應如何向檢 察官陳述之情事,自可認其內容具備任意性,況李美玲提出 錄音,係要證明被告王柏森有與被告李美玲見面且係主導者 ,對待證事實具有必要性,依上開見解,無證據排除法則之 適用或類推適用可能,自應有證據能力。
三、至其餘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所有證據資料(含書證、物證等 ),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並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 式或經偽造、變造等情事,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檢 察官、被告2人對於證據能力均未爭執,故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許美玲坦承本案全部犯罪事實;被告王柏森雖坦承 確實有收取李美玲交付的曾益祥借據、切結書等文書之事實 ,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我總共 借曾家3億8千多萬,不是只有50萬元,追加起訴書所載1億9 千萬部分是李美玲開給我的本票及借據,李美玲持有公公 曾益祥婆婆美枝丈夫曾偉明的印章20年以上並掌管曾 家財物10幾年,曾家對外借貸投資均由李美玲負責,此為與 曾家往來之投資人、債權人所知悉,李美玲並無所謂偽造本



票、借據等問題,李美玲是在105年3月間開始向我借錢,當 時有借有還後來投資失利越借越多,股票失利導致跳票,而 且藉由曾偉明串證告李美玲偽造有價證券,企圖逃避民事責 任,我去李美玲債權憑證上的龍井地址找她,跟她那根本不 是偽造,我確實有把錢借她,我當時跟她說你就實話實說, 錄音檔裡面我有跟她說這句話,我說要給她500萬元、700萬 元,是因為她說她家裡的人現在都不理她了,我說如果這些 錢曾家可以還我,我會給她一些生活費用讓她可以過生活等 語;辯護人則為被告王柏森辯稱:依證人即被告李美玲於審 理中證述,她帶印章去找被告王柏森時,被告王柏森根本沒 有問她印章的來源,當下李美玲一定沒有告知被告王柏森, 這顆印章是她偷出來或竊取的,被告王柏森才會將借據或切 結書收下來,被告王柏森就被告李美玲偽造文書的部分並不 知情。另外一部份,曾偉明在偵查中作證時也講到,所有印 章、存摺或是權狀,都是等到曾益祥去世時,他們家因為不 知道保險箱密碼,所以破壞保險箱,從保險箱中把這些東西 拿出來的,後來這些東西才被被告李美玲拿去用,與剛剛被 告李美玲所有的證詞完全大相逕庭、完全不符合,且這張農 地的權狀早在105、106年,曾益祥去世之前就已經出現,顯 見曾益祥曾偉明對被告許美玲借款之部分應該都知情。檢 察官一直闡述被告李美玲錄音的部份,但這部分是合法的蒐 證,還是在自保,還是目的是要陷害被告王柏森,我們認為 其動機有很大的疑問,又這個案子被告李美玲向被告王柏森 借上億元,被告王柏森當然要確保被告李美玲的證詞不要出 問題,為了確保證詞不出問題,被告王柏森跟被告李美玲是 說,如果照實講會給妳一些獎勵、給妳幾百萬元,這幾百萬 元相對於幾億來講,不是一個很大的金額,被告王柏森是要 確保她的證詞,付個500、600萬元,確保1億多元不要出問 題,訴訟充滿風險、充滿不確定性,被告王柏森只是在確保 被告李美玲的證詞不要對他不利,他並不是在教唆被告李美 玲去做偽證或說謊話,被告李美玲的債權不只被告王柏森一 人,據我們瞭解,在外面至少還有四到五個人,被告李美玲 到處去借錢,曾家全部的財務實際上都是被告李美玲在管理 ,被告李美玲曾益祥及其家人全部都不知道等情應與事實 不符等語。經查:
(一)被告李美玲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美玲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坦認屬實(見107偵29643卷一第9至10、25至28頁、卷三 第5至10、251至261、457至462頁、108他8811卷第145至147 頁、109他7736卷第145至146頁、108訴2260卷一第203至237



頁、475至478頁、卷二第98、511頁),核與證人林明俊、曾 偉明、王鳳嬌包珠慧曾聖富曾翠芬、林美枝林美娟黃義師洪敏桂陳俞涵於偵查中證述大致相符(見107偵 29643卷一第67至71、201至203、225至227頁、卷三第17至2 1、41至52、171至172、211至216、239至242、367至370、4 21至422、457至462頁、107偵30747卷二第418至428頁、108 他3589卷第119至123、127至130頁、108他8811卷第85至86 頁、109他7736卷第137至138頁、108訴2260號卷一第111至1 12頁、109訴576號卷第142至143頁),並有曾益祥105年5月3 0日向王柏森借款6000萬元借據影本、被告李美玲107年11月 20日自首狀、107年8月7日核發之林美枝印鑑證明、107年7 月31日核發之曾翠芬印鑑證明、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125 號民事裁定、發票人「曾偉明」:票號CLA0000000、CLA000 0000、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 、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共10 張、發票人「李美玲」:票號TP0000000、TP0000000、TP00 00000、TP0000000、TP0000000、CLA0000000共6張、匯款明 細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發票人曾偉 明106年2月16日簽發之票號WG0000000號面額3000萬元、107 年7月25日簽發之票號WG0000000號、面額1億元本票各1紙、 曾翠芬107年7月31日印鑑證明申請書、林美枝107年8月7日 印鑑證明申請書、林美枝委任李美玲委任書、林美枝、李美 玲身分證影本、李美玲106年1月13日書立借款1700萬元之借 據、李美玲書立切結書影本10紙、李美玲106年10月16日書 立借款1000萬元之書立借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星辰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取款暨匯款申請書代傳票、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6年6月、107年1至4月、107年7月電子 化銀行轉帳交易對帳單、王鳳嬌107年7月10日開立票號TNA0 000000號、面額776萬元之支票正反面照片1紙、發票人「李 美玲」:票號CLA0000000、TP0000000、CLA0000000、CLA00 00000、CLA0000000、TP0000000、CLA0000000 共7張、發票 人「曾偉明」:票號CLA0000000、CLA0000000、不詳(面額 20萬元)、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 0000共7張、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2紙、曾偉明所有「 太平區光興路592號」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林美枝所有「 太平區永隆段00481建號」、「太平區永隆段00483建號」建 築登記第一類謄本、曾翠芬所有「太平區永隆段00485建號 」建築登記第一類謄本、林美枝曾聖富曾偉明曾翠芬 107年9月20日委任李美玲借款委託曁代理授權書、繼承系統 表、曾翠芬曾偉明曾聖富、林美枝107年9月20日授權李



美玲之授權書、李美玲包珠慧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說明 、李美玲王柏森之對話錄音譯文、太平區農會108年1月9 日中太農信字第1081000055號函及檢附李美玲帳戶客戶往來 帳戶一覽表、客戶基本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 月8日儲字第1080004972號函及檢附李美玲帳戶光碟片1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遺產稅繳款書收據聯、曾偉明、曾聖 富、曾翠芬、林美枝授權書各1份借款委託暨代理授權書、 曾聖富本人親筆簽名字跡照片、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 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客戶序時往來明細、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客戶序時往 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領用支票明細 、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客戶序時往來明細、曾偉明已兌現支 票明細、王柏森申設存摺、託收內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 6年遺產稅繳款書收款機構留存聯、台中商業銀行106年7月1 3日借據、曾翠芬設定抵押權登記予陳正昌之107年9月27日 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太平區永 隆段485建號)」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曾翠芬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林美枝 設定抵押權登記予陳正昌之107年9月27日土地登記申請書、 「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太平區永隆段481、483建號 )」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林美枝印鑑證 明及身分證影本、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林美枝設定抵押權 登記予陳正昌之107年9月27日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 區○○段000地號(太平區永隆段487建號)」之土地、建築改 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林美枝印鑑證明及身分證影本、土 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曾益祥臺中商業銀行 借據、「太平區永隆段878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個 人授信申請書及資料表、授信資料查詢單、取款憑條3紙、 轉帳支出傳票1紙、國內匯款申請書暨代收入傳票4紙、林美 枝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幣交易明細、曾益祥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台幣交易明細、107年10月18日林美枝、陳 正昌包珠慧曾偉明曾聖富等人錄音譯文、太平區農會 108年5月7日中太農信字第1081000785號函檢附:林美枝申 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 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支票歷史交 易明細查詢、李美玲書寫「曾翠芬」、「林美枝」名字各10 次、台中商業銀行108年5月19日中業執字第1080013748號函 、王柏森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曾偉明票號WG0000000、WG0 000000號、面額各為3千萬元及1億元本票影本2紙、陳正昌 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本票明細表、李美玲、林美枝



立之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 、WG0000000 、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本票影本7紙、李美玲 、林美枝開立之票號CH552052號、面額新臺幣115萬元本票1 張李美玲108年6月26日陳報與林美娟LINE對話紀錄截圖、10 6年10月25日借款契約書4份、李美玲洪敏桂借款200萬、2 00萬、65萬、200萬元認證書、李美玲開立之票號WG0000000 、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號本票影本4紙、洪敏 桂與李美玲LINE對話紀錄截圖、曾益祥所有之土地所有權狀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台中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 司108年8月14日中保經字第10899900239號函及檢附林美枝 投保「法商法國巴黎人壽穩賺100變額萬能壽險要保書」、 李美玲曾偉明開立之票號WG0000000、WG0000000 、WG000 0000、WG0000000、WG0000000號本票影本5紙、曾偉明、曾 聖富授權書各1份、台中商業銀行借據、「太平區永隆段878 地號」之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曾益祥所有「太平區永隆段878地號」土地登 記第二類謄本、林美枝活儲帳戶之取款憑條、林美枝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本院107年度司票 字第7284號民事裁定、票號CLA0000000號、面額800萬元支 票及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林美枝所有「 太平區永隆段00483建號」建築登記第一類謄本、曾翠芬所 有「太平區永隆段00485建號」建築登記第一類謄本、林美 枝所有「太平區永隆段00483建號」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 曾翠芬所有「太平區永隆段00485建號」建物登記公務用謄 本、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7年11月16日中正地所四字第1 070012445號函及檢附107年9月27日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 、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印鑑證明及身分證影本、建 築改良物所有權狀2份、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373號民事裁 定、洪敏桂民事起訴狀暨檢附曾偉明簽發票號CLA0000000號 、李美玲簽發票號TP0000000、TP0000000號支票正反面影本 、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各1紙、借款人林美枝、曾聖 富、曾偉明曾翠芬李美玲借款同意書、票號CH499670號 、面額新臺幣1000萬元本票1紙、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 書、曾翠芬曾偉明曾聖富之印鑑證明、台中銀行國內匯 款申請書回條3紙、包珠慧申設台中銀行存摺影本、臺灣土 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大台中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申設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影本、林美枝曾聖富曾偉明、曾 翠芬107年9月20日委任李美玲借款委託暨代理授權書、財政 部中區國稅局106年度遺產稅繳款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 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107



年9月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臺中市政府地方稅 務局107年房屋稅繳款書、曾聖富曾翠芬曾偉明、林美 枝107年12月7日寄予包珠慧陳正昌之存證信函、曾聖富所 有「太平區永隆段878、879、880、881、882、883、885、8 88地號」、「太平區頂坪段672、674、675、740地號」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曾翠芬曾偉明、林美枝曾聖富授權書 、身分證影本、李美玲簽發票號TP0000000、CLA0000000、C LA0000000、TP0000000、CLA0000000、TP0000000、TP00000 00、CLA0000000、TP0000000號支票、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 理由單、曾偉明簽發票號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 0000、CLA0000000、CLA0000000號支票、臺灣票據交換所退 票理由單、李美玲林美娟蕭釗彬LINE對話紀錄截圖、「 李美玲」、「曾偉明」簽發支票已兌現、未兌現明細表、對 開支票對照表、包珠慧108年9月9日民事陳報狀(一)、臺中 市中正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 108年11月15日中正地所四字第1080012040號函及檢附林美 枝所有土地、建物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資料、107年9月27日 林美枝設定抵押權登記予陳正昌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 ○○區○○路000號建物(太平區永隆段481、483建號)」之土 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林美枝印鑑證明及身分 證影本、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107年9月27日林美枝設定抵 押權登記予陳正昌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太平區永隆段487建號)」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林美枝印鑑證明及身分證影本、土地所有權 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偽造之支票影本、林美枝投保「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穩賺100變額萬能壽險要保書」、法商法 國巴黎人壽保險單借款合約書、林美枝申設臺中市○○區○○○ 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電話錄音光碟 、偽造之支票影本、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4月24日中業執 字第1090010619號函及檢附存款憑條、國內匯款申請書暨代 收入傳票、取款憑條、各項收入代傳票、放款代出登錄單代 轉帳支出傳票、保證人登錄單、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3月25日巴黎(110)壽(保)字第 03137號函暨附件保險單借款合約書、太平區農會110年3月3 1日中太農信字第1101000456號函暨檢附林美枝臺中市○○區○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5月 28日至107年7月6日間 之交易明細表及取款憑條含轉帳影本1份、太平區農會110年 5月6日中太農信字第1101000622號函暨檢附林美枝臺中市○○ 區○○○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6月 1日取款憑條影本1 份、太平區農會110年7月20日中太農信字第1101000957號函



暨檢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地價稅106年1期繳款書、張生 財提供之本票翻拍照片2張(見107偵29643卷一第17、35、47 、51、59至60、77至93、107至108、111至195、207至209、 211至224、231至271、283至333、347至355頁、卷二第5至5 65、卷三第33至37、55至103、131至165、179至183、219至 235、265、267、277至341、377至435、453至455、463至48 0、487至503頁、107偵30747卷一第15至19、21至23、35至3 8、53至59、63至85、237至240、331至343頁、108他1368卷 第17至155、108他3589卷第9至107、111至115、145至149頁 、108他8811卷第131至139、155、157至180、235至305頁、 109他7736卷第15至93、151頁、108訴2260卷一第243至251 頁、109訴2754卷第49至99頁)在卷可稽,被告李美玲自白事 實應屬可信,是被告李美玲上開犯行均堪認定。(二)被告王柏森部分:   
1、被告王柏森及其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被告王柏森所持有 被告李美玲交付之切結書、借據等私文書,係被告李美玲與 被告王柏森共同謀議,推由被告李美玲製作而交付給被告王 柏森作為證明曾益祥有借款及曾偉明同意提供不動產為擔保 之證明而行使之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告李美玲於偵查及審理 中證稱:我是透過施惠珍認識王柏森,之前我跟她調錢,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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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台中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