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豐全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張寅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188、556、557、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豐全之羈押應自民國111年6月10日起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而於民國111 年5月11日裁定羈押。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來函洽借執行有期徒刑19月,本院已發函同意借予執行,刑 期自111年 6月10日起算,此有卷附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110年執更孝字第2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在監在押紀錄 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 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