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71號
CTDV,111,訴,471,2022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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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1號
原 告 謝正源


被 告 圓豐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 1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1年5月16日送達予原告,然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 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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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圓豐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