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21號
CTDV,111,補,521,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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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1號
原 告 洋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男


原告與被告加都電著塗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25,1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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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都電著塗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