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88號
CTDV,111,補,488,202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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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今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慶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慶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33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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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今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