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68號
CTDV,111,補,468,202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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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蘇德興
代 理 人 楊珮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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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