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 告 冉鳳伶
蔡茂章
林于微
涂訓榮
鍾玉珠
余孟蓁
蔡青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8,2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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