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29號
CTDV,111,補,429,202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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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林峯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唯卡樂科技有限公
司、林長志黃智淵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
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14,0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42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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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