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徐傑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陳白盆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證明文件之本票提示日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
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許陳白盆所有坐落高雄巿仁武區綠園段603建
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許陳白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