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劭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品莉、鄭文斌、鄭秉權、鄭文源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加速條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相關釋明文件(據聲
請人提出之借據,借款期間自91年12月31日起至111年12月3
1日止,惟未提出加速條款約定以釋明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若需經催告始喪失期限利益時,請併提出催告函暨郵件收
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