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734號
債 權 人 盧建名即家鴻企業行
盧建名即家昶企業行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郭峻豪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