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679號
CTDV,111,司促,7679,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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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6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鄭滋謙




丁昭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鄭滋謙前就讀高苑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丁昭君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
新臺幣114,10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鄭滋謙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
討未果,債務人丁昭君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14,100元 110年9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1.9﹪ 110年10月2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15﹪ 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4月1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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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