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673號
CTDV,111,司促,7673,2022062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6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泰宏



金麗紅



陳天明




一、債務人金麗紅陳天明陳泰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參拾壹萬貳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天明陳泰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
壹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泰宏前就讀輔英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金麗紅
陳天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
欠本金計新臺幣312,788、171,61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
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泰宏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
討未果,債務人金麗紅陳天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12,788元 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1.9﹪ 111年3月2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15﹪ 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9月1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2 171,616元 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1.9﹪ 111年3月2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15﹪ 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9月1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