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550號
CTDV,111,司促,7550,202206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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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55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陳賢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宋耀光楊惠雲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1年6月9日高市府經商
公字第1115210070號解散登記,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
查詢有無債務人乙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
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
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
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及向法院查詢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之函覆參辦。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
三、債務人宋耀光楊惠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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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