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548號
CTDV,111,司促,7548,2022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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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54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吳啟良
債 務 人 邱進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零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零柒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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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